香港與科威特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及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附圖)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五月十三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財政部長Mr Mustafa Al Shamali在香港簽署兩項協定,分別是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及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

  兩項協定將令香港和科威特共同受惠,及進一步加強兩地在貿易和經濟方面的聯繫。

  根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雙方政府須給予投資者公平和公正的對待、在投資被徵收時作出賠償,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境外。協定也規定投資紛爭需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給予科威特投資者額外保證,他們在香港的投資將得到充分保障。同時,香港商界在科威特的投資亦可享受類似的保障。

  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旨在通過交流和落實計劃,促進雙方在不同領域,包括在經濟、金融、商業、銀行業、工業、運輸和通訊等方面,作進一步的合作。

  兩項協定將在雙方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後生效。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有效期為二十年,其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該份協定將繼續有效。而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為期五年,其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該份協定的有效期將每五年自動延長。

  與科威特簽署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是香港第十七份同類協定。現時香港已和(按時序排列)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意大利、法國、德國、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奧地利、日本、韓國、英國、泰國和芬蘭簽署同類協定。



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