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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保障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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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保障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就議題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我現在就議員多方面的意見作出總體回應。

  政府一向十分關注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和健康。作為執行職安健政策的部門,勞工處一直透過立法和執法、宣傳和推廣、教育和培訓等多管齊下的策略,全面推動保障在職人士的職業安全和健康,這策略同樣適用於處理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安排。

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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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動議辯論開始時指出,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現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已針對個別情況作出明文的規管,包括訂明僱主須為僱員提供飲用水、地盤承建商須在地盤為工人提供壎肣馱籇M可在惡劣天氣下躲避的房間或遮蔽地方;以及有關使用起重機或吊船,和涉及棚架工作的規定等。此外,有關法例的一般責任條款涵蓋不同的工作情況和環境,以至惡劣天氣,包括酷熱天氣、颱風或暴雨警告,甚至空氣質素惡劣的情況。根據這項條文,不同行業的僱主若需要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均有責任適當地評估有關風險,並作出相應的措施避免有關的危害。

  由於不同的行業、機構及工作崗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各有不同,一些必需的基本服務,例如公共交通、公用事業、醫療服務、酒店、保安及緊急救援等,在惡劣天氣下仍須維持正常運作;部分服務若在惡劣天氣下如八號颱風警告生效時即時停止運作,除了可能對市民構成不便,亦可能對依賴這些服務的行業造成營運的困難。

  再者,惡劣天氣情況各有不同,加上各行各業工種繁多、環境有別,難以透過立法劃一規管在惡劣天氣下進行工作。故此政府一直鼓勵僱主與僱員事先磋商訂明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為了協助僱主及僱員作出妥善安排,勞工處編印了《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向雙方提供意見及實務指引,強調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因素,包括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和維持安全的工作地點;以及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有責任提供和維持安全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以及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等,以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控制,並在合理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雖然工作守則並非法例的一部分,我們鼓勵僱主參考這些指引,並採用彈性的處理方法,與僱員一起制訂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合適安排。

在酷熱天氣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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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應否立法規定在酷熱天氣下停止所有戶外工作,我們必須從多方面審慎考慮這問題,特別是實際執行和操作方面。

  大家都知道,中暑的風險取決於多種因素,例如環境因素,包括溫度、濕度、熱輻射,和空氣流動的情況等,還有工作因素,包括工序的性質和工作量,例如是否涉及大量體力消耗的工序及使用的工具會否發出大量熱能;以及工人所穿的衣物是否合適或對酷熱工作環境是否適應等個人因素等。即使在同一天、同一時間,不同的工作場所亦會有不同的鄎蛂F而同一工作場所內的不同工序也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熱危害。單一的規定及模式既難應用於眾多不同的工作地點及情況,亦必然會嚴重影響個別行業或職業按其獨特情況安排人手的靈活性,特別是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不能單憑氣溫判定不同工人中暑的風險。

  故此,在評估中暑風險時,必須考慮所有有關因素,不能單憑氣鄑@出判斷。事實上,現時多個國家,如美國、英國、紐西蘭、澳洲的某些省份和新加坡等,均採用風險評估的做法,以便能全面地考慮可能影響僱員在工作時中暑的因素,而不是依賴鄎蚹@為唯一準則。國內一些城市近年亦已開始調整以單一溫度作為準則的做法,鼓勵採用類似風險評估的做法。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政府一向認為鼓勵僱主及僱員全面評估中暑的風險,從而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才更切合實際情況的需要。

  為了提高僱主及僱員對引致中暑的危害因素的認識,勞工處編寫了「酷熱環境下工作預防中暑」指引,並就有效預防措施提供實務指引。為了進一步協助僱主及僱員更切實地評估工作地點的中暑風險,勞工處亦編印了「預防工作時中暑的風險評估」核對表,和分別針對建造業及清潔業工作情況的中暑風險評估核對表,供有關行業的僱主及僱員參考。

在嚴重空氣污染情況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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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三月下旬,香港受到華北沙塵暴的影響而出現罕見的沙塵天氣,空氣污染水平甚高,部分議員關注戶外工作僱員的安全和健康。李卓人議員、陳克勤議員、余若薇議員和葉偉明議員在這方面提出了修定動議,我現作綜合回應。

  我們十分重視空氣污染對戶外工作員工的影響。事實上,政府在環境局及環境保護署牽頭下,已加強政府各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包括教育局、公務員事務局、勞福局等,及公共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的通報安排。勞工處亦在三月份已主動參與有關的跨部門會議,討論如何完善現有的協調機制,並採取即時行動,制訂指引供僱主參考。勞工處亦已編寫「風險評估核對表」,臚列僱主在評估空氣污染風險時應考慮的多種因素。核對表已上載勞工處網站,和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派發;勞工處人員在日常巡查工作地點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情況時,亦會鼓勵僱主及僱員使用該核對表。

  空氣質素對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因人而異。單憑空氣污染指數達至某一水平而停止所有戶外工作的建議在操作上有一定困難。事實上,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工作地點情況都不一樣,難以單憑一個指數水平決定是否應停止戶外工作。在考慮空氣污染對工作安排的影響時,必須審慎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個別行業、工作地點及工種的獨特情況,全面評估有關風險,以及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保障戶外工作僱員的健康。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應為其在戶外工作,特別是涉及體力勞動的工作的僱員作出風險評估,並根據結果採取有效預防措施,例如借助工具或機械以減少僱員的體力消耗、盡量減少僱員工作時同時暴露於其他污染物,例如發動機的廢氣,或在可行情況下縮短僱員在戶外工作時間,或編排有關戶外工作在其他日子進行等。

  若暴露於甚高空氣污染水平時,一般人或會稍感不適,如咳嗽、喉痛等;而心臟病或呼吸系統病患者的健康情況可能輕微轉壞。在這方面,我們建議患有心臟或呼吸系統疾病的僱員要留意自己的身體狀況,若感到不適應即時通知僱主並立刻求診,同時知會僱主有關醫生的意見,例如需要放取病假。

  為進一步提醒僱主和僱員,勞工處亦計劃在空氣污染指數達到「甚高」或「嚴重」水平時發出新聞公報,並在「嚴重」水平時透過電台及電視向僱主及僱員提供適當的忠告,有關公報亦會提醒僱主注意員工的身體狀況,及進行風險評估。戶外工作人士若發現任何不安全的工作環境及工序,可立即致電勞工處職安健投訴熱線:2542 2172,以便處方作出即時跟進。

  另外,處方在日常巡查工作地點時會鼓勵僱主及僱員參考勞工處編寫的風險評估核對表,因應工作的獨特情況商討適當的工作安排。

工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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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鳳英議員的動議與政府的政策方向是一致的。因應社會、經濟及環境等的轉變,政府會不斷檢視職安健法例及有關的指引,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或引入新的指引,確保法例及有關的規定等能與時並進,切合需要。以預防中暑為例,勞工處早於二○○○年已編寫了「酷熱環境下工作預防中暑」指引,目的是提高僱主及僱員對引致中暑危害因素的警覺性,並鼓勵他們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在考慮各界對該指引的意見後,處方於二○○五年修訂指引,詳盡說明僱主及僱員在安排工作時應留意的事項,例如僱主應留意天氣報告,從而重新編排僱員的工作,避免他們長時間在高溫環境下工作。

  此外,為了協助僱主及僱員更切實地評估工作地點的中暑風險,勞工該處在過去兩年編印了「預防工作時中暑的風險評估」核對表,及提供兩份分別針對建造業及清潔業工作情況的中暑風險評估核對表,協助僱主及僱員更有效地進行切合其實際情況的風險評估。

  勞工處將繼續上述工作方針,不時檢討有關指引和法例,並在有需要時優化有關安排。

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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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方面,我在動議辯論開始時指出,針對在惡劣天氣下工作風險較高的戶外工作場所,例如建築地盤、清潔工作場所、貨櫃碼頭及貨櫃場等,勞工處人員會透過突擊巡查,和進行特別執法行動,確保僱主及承建商遵從有關法例,並會對違例的僱主或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和「敦促改善通知書」,甚至提出檢控。

  勞工處在二○○九年五月至六月及二○○九年九月,針對貨物搬運及貨櫃處理作業進行兩次特別執法行動,共巡查了1 574個工作地點,發出了354宗警告和8份「敦促改善通知書」,並提出了7項檢控。

  在二○○九年四月至九月期間,勞工處針對酷熱天氣高風險的行業共進行了9 416次視察,發出了207封警告信和8份「敦促改善通知書」,並提出了3宗檢控。

  葉偉明議員對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引致相關疾病的補償表示關注。我想指出,《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訂明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36(1)條訂明即使僱員所罹患的疾病並不是該條例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只要僱員能就個別情況證明確實是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導致身體受傷,便可提出申索補償。若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因工作意外引致受傷或罹患相關疾病,例如在酷熱環境下工作導致中暑,於空氣污染高的環境下工作誘發心臟或呼吸系統疾病,並引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為僱主及僱員就這些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提供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協助僱員處理索取補償的手續。有關僱員應在事發後盡快知會僱主,以便僱主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通知勞工處,勞工處一定會盡力向僱員提供協助。

在颱風或暴雨警告期間因工受傷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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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在一般情況下,不論有關意外是否在颱風或暴雨警告生效期間發生,亦不論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有沒有犯錯或疏忽,都會受到《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一般來說,僱員的僱用工作期是由到達工作地點時開始,至離開工作地點後結束。因此,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由於僱用工作期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期間發生的意外並不屬於工傷個案。為加強對僱員的合理保障,《僱員補償條例》已在一九九四年加入條款,擴大僱員在特殊情況下的保障,包括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若僱員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是在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前往居所途中,亦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中暑個案的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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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位議員提出把中暑個案納入職業病的範圍。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呈報職業傷亡個案。部分僱主在呈報這些個案時,有可能以其非專業的理解和觀察,判斷僱員的徵狀或受傷情況可能是中暑所致;然而,因中暑的徵狀,如暈眩、頭痛及疲倦等,與一些疾病的徵狀相似,勞工處過去並沒有備存報稱是與工作時中暑有關的傷亡數字。但自二○○九年五月起,勞工處已開始整理獲醫生確認與工作時中暑有關的傷亡個案數字,截至目前為止共有5宗該類個案。

  現時,不同的國家/地區處理僱員工作時中暑的補償個案有不同的做法。內地把中暑列為職業病,本港和多個其他地區如英國、加拿大、新加坡和澳洲的某些省份等,則以工傷個案辦理;但不論是工傷或職業病,最重要的是,若其引致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相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相關的補償是相同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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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括而言,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職安健問題是我們關注的重點。我們認為,推動僱傭雙方因應各種不同的惡劣天氣情況和實際的工作環境作風險評估、及早磋商工作安排、落實相應的預防措施,再配合執法部門積極巡查、嚴厲執法,是保障僱員最有效和切實可行的方法。

  主席,政府十分關注保障僱員在工作時,包括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我們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不時因應社會環境、經濟發展等情況檢視和修訂有關法例或指引,並繼續與各伙伴機構,如職業安全健康局、建造業議會、僱主組織及職工會等,衷誠合作,推動及提升有關工作。

  多謝主席。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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