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遊戲小組服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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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愈來愈多私人機構開辦主要以學前幼童為對象的收費遊戲小組,不少提供此類服務的場所設在多層商業大廈內,甚至有多個場所設在大廈的同一樓層內,以致眾多幼童同時在同一樓層內出現的情況非常普遍。就提供這類遊戲小組服務的場所的安全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現時共有多少間該等場所設於多層商業大廈內;

(二) 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巡查上述場所;若有,有否發現違反《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或《教育條例》(第279章)的個案,以及政府採取的跟進措施為何;及
 
(三) 有何措施加強上述場所的安全,特別是保障在活動期間沒有家長陪同的幼兒的安全的措施?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任何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五名未滿三歲的兒童,以給予照顧與監管的處所,均須註冊為註冊幼兒中心。若個別遊戲小組符合上述條件,便須根據《幼兒服務條例》進行註冊。現時社會褔利署(社署)及教育局轄下的學前服務聯合辦事處均有根據《幼兒服務條例》規管註冊幼兒中心,社署負責規管專為未滿三歲的兒童提供照顧及監管的獨立註冊幼兒中心,而學前服務聯合辦事處則負責規管同時為三至六歲幼兒提供教育服務的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現時全港共有二十三間專為未滿三歲的兒童提供照顧及監管,並受社署規管的註冊幼兒中心。它們大部分設於政府或非政府機構,以及私人或公共屋h,只有一間設於商住大廈。但由於以學前幼童為對象的遊戲小組,在家長陪同下提供活動,不屬社署規管,而《幼兒服務條例》亦無特別就遊戲小組設立分類,因此未能就問題所提及的遊戲小組提供有關數據。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只要其於任何一天向二十人或多於二十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八人或多於八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便須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因此,任何小組,不論其活動形式或學生的年齡,如提供包括教育課程(例如語文學習等)的活動,只要其符合以上有關人數的指定,便須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教育局並沒有幼童遊戲小組的學校分類,因此,沒有有關設於多層商業大廈內幼童遊戲小組的數字。至於該等沒有提供教育活動的遊戲小組(例如旨在促進幼童智力發展或培養他們肢體及社交技巧的遊戲小組),則不屬於《教育條例》的規管範圍。

(二) 在2007-08至2009-10的三年間,社署及學前服務聯合辦事處共進行過超過140次巡查,期間並沒有因違反《幼兒服務條例》而被檢控的個案。社署及學前服務聯合辦事處亦會定期巡查其規管的註冊幼兒中心,以及巡查懷疑在未註冊的情況下經營幼兒中心的處所。

  此外,由2007-08至2009-10的三年間,教育局共處理了五十四宗懷疑未經註冊或臨時註冊並涉及取錄五歲以下的幼童的學校個案;其中三宗個案調查顯示有關機構須按《教育條例》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教育局遂向相關的營辦者及教師發出警告。其中兩間的營辦者在被警告後已經按《教育條例》規定申請及獲准註冊,而另一間則已停辦。

(三) 雖然《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及《教育條例》(第279章)皆沒有為遊戲小組另作定義,在《教育條例》下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或根據《幼兒服務條例》註冊的幼兒中心,不論其運作模式或是否設立於商業樓宇,均須符合有關條例就消防裝置和設施及壎芚奶霅悸滬n求規定。

  《幼兒服務條例》在壎矷B消防裝置及設施等多方面,都有為註冊幼兒中心訂立規定,社署會定期視察幼兒中心,確保其服務質素達至認可的水平,同時亦會跟進懷疑經營非註冊幼兒中心的處所。此外,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營辦機構須於註冊幼兒中心的顯眼地方展示其註冊名稱及註冊證明書。註冊幼兒中心名單載於社署網頁讓公眾查閱。社署會繼續確保幼兒服務的安全及服務質素。

  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如其設於商業樓宇內,不論其活動形式,均須事先獲得有關當局(例如消防處及屋宇署)發出證明書或通知書,證明房屋的結構安全及適合作學校用途,以確保安全質素,而教育局亦會不時進行視學。所有經《教育條例》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均須在校舍的顯眼處展示學校註冊或臨時註冊證明書。此外,家長亦可透過教育局的網頁或教育局地域辦事處查核註冊學校或臨時註冊學校名冊。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