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售賣瀕危海洋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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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訂明,為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任何人進口屬瀕危物種的石珊瑚目、角珊瑚目、笙珊瑚科、海馬及巨蚌等,須持有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許可證,以及該物種來源地的《公約》證明文件。此外,有報道指商戶須持有許可證,才可公開展示和售賣屬瀕危物種的海洋生物。然而,據本人了解,很多沒持有許可證的商戶違法展示和售賣屬瀕危物種的海洋生物,而在互聯網上買賣該等海洋生物的情況也十分猖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就如何加強執法行動進行檢討;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保護瀕危物種,並透過立法、執法和公眾教育,在香港落實《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公約》按有關瀕危物種所面臨的威脅,把有關物種分別列於《公約》的三個附錄中。香港的《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亦按《公約》的附錄分類,將有關物種在《條例》的附表中列出,以對這些瀕危物種的貿易進行嚴格監管。

  石珊瑚目、角珊瑚目、笙珊瑚科、海馬及巨蚌等,均屬《公約》的附錄二物種,即代表牠們未必瀕臨絕種,但必須管制其貿易,以避免因過度利用而影響牠們的存活。如這些物種為活生的及來自野生來源,則就牠們進行商業貿易(包括售賣和展示牠們作商業用途),必須按《條例》事先得到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出的管有許可證,否則售賣和展示這些物種作商業用途,即屬違法。

  漁護署除定期巡查領有許可證售賣瀕危物種的本地商鋪外,亦對售賣寵物及水族生物的商鋪進行巡查及教育探訪。透過巡查工作,漁護署會提醒貿易商關於《條例》內規管瀕危物種貿易的要求。在今年至今對商鋪進行的二百二十四宗巡查中,漁護署發現了一宗違規個案,該案件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此外,漁護署亦有監察可能在互聯網上就瀕危物種進行的非法交易。如懷疑有任何的違法行為,漁護署會展開調查。在過去兩年,漁護署共調查了九十七宗懷疑非法售賣瀕危物種的案件,當中三十五宗與互聯網上的交易有關。此外,漁護署亦自一九九九年起,設立了賞酬制度,以加強從不同渠道(包括互聯網的渠道)收集與瀕危物種相關的非法售賣的資料,任何已登記成為漁護署的線人如能向漁護署提供資料,以助該署成功檢獲被非法售賣的瀕危物種或就這些售賣進行檢控,將可獲得賞酬。

  除執法行動外,我們亦透過宣傳和教育以提升公眾人士對保護瀕危物種的意識。一直以來,漁護署舉辦了多項這方面的教育及宣傳活動,當中包括透過傳媒、廣告及互聯網,並印製有關的單張及海報。此外,漁護署亦有舉辦展覽及講座,及在瀕危物種資源中心安排導賞服務,以教育公眾保護瀕危物種的重要性。例如,漁護署於二○○九年舉辦了八十二場相關的展覽和講座,及於瀕危物種資源中心接待了超過六千二百名訪客。此外,漁護署亦有透過信件、諮詢會及講座向業界發放與瀕危物種管制有關的信息。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