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路政署挖掘准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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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報道指出,一間電訊服務公司在只獲路政署發出的挖掘准許證,但未獲得地政總署的批准下,在若干行人路上豎立鐵柱,以供安裝其固網服務器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路政署發出上述挖掘准許證前,有否核實豎立鐵柱的工程已獲得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及

(二)有否定期派員檢查該等鐵柱是否穩固,並要求該公司移除未經批准下安裝的鐵柱,以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如果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固網電訊商為提供其服務,有需要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包括道路上)設置轄下電訊系統和相關設施,並可能不時作出修訂及進行維修,為此,地政總署會向固網電訊商發出「集體牌照」,固網電訊商須遵從「集體牌照」內的各項有關規定。

  上述地政總署發出的「集體牌照」有條款規定,固網電訊商在公共道路或未來道路專用範圍內安裝固網設施時,該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詳細走線和布局,例如高度、外形、佔用空間資料等等,須達到路政署滿意的程度。

  此外,如設施設置的工程涉及挖掘工作,固網電訊商亦須按「集體牌照」內有關挖掘安排的條款進行。整體而言,挖掘工作的批核政策屬發展局的範疇。固網電訊商在未批租的道路上展開任何挖掘工作前,須向路政署申請和取得「挖掘准許證」。申請人須提交有關工程的詳細資料,包括工程的目的和計劃安放的裝置的詳細資料,讓監管部門可以就挖掘工作及設施設置工程作全面的評估。除此以外,?了方便公用事業機構及固網電訊商等需要經常在公共道路進行小型工程的機構,適時地進行一些小型維修或接駁工程,路政署在「挖掘准許證」制度下設立了簡易申請機制。根據此機制,小型工程是指進行挖掘面積小於四平方米的工程。就不涉及行車道的小型工程而言,需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及修復;至於涉及行車道的工程,需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及修復。工程的倡議人只需在展開有關工程的最少兩個工作天前,根據有關的電腦系統程序進行登記,在登記時只須提供簡單的資料,包括進行工程的地點和開工及完工日期等。此外,透過簡易機制獲得「挖掘准許證」的機構,亦有責任確保其工程須完成其他所需的批准程序,方可進行有關工程。例如,涉及行車道的工程,其臨時交通改動建議要取得警務處交通部和運輸署的同意,方可進行。

  一直以來,路政署與經常在公共道路進行掘路工程的公用事業機構及固網電訊商在不同層次設有聯絡機制,讓有關機構明白上述安排的目的及運作,並在個別工程的安排上亦有充分溝通。有關機構都遵從這制度下的安排,這機制多年來都運作暢順。

  就問題的兩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涉及今次事件的電訊公司所進行的工程,為覆蓋面廣泛的設置工程。有關電訊公司並沒有在進行挖掘及設置電訊系統或相關設施前向路政署及相關部門提交工程的計劃書。該電訊公司利用了「挖掘准許證」的簡易機制,將涉及為數眾多的設置掘路工程「斬件式」地向路政署提交,這顯然是不恰當使用「簡易機制」。鑑於此個案,路政署現正研究收緊「挖掘准許證」制度下的簡易機制的申請要求,防止不恰當地使用。

(二)公用事業機構(包括固網電訊商)有責任確保他們鋪設於道路的設施不會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路政署的維修隊伍會定期巡查各區的公共道路,如發現路面上有公用事業機構負責管理或保養的設施損毀時,會即時通知有關公用事業機構進行維修。路政署亦會視乎情況,在有需要時圍封該設施所在路段,以保障公眾安全。

  就今次牽涉的固網電訊商,路政署已明確要求其移除所安裝的鐵柱。鑑於該固網電訊商並未按路政署要求移除鐵柱,並提出爭議,路政署已通知地政總署有關固網電訊商所安裝的固網設施的詳細走線和布局未令路政署署長滿意。地政總署及路政署現正徵詢法律意見。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