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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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53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三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布判令,四名與訟人,包括特思數碼制作有限公司、藝康有限公司、羅添榮經營富榮運輸公司及Binary Consultants Limited因各自拖欠其四十名、十一名、四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1,116.60元、147,404.18元、81,585元及68,88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Siu Wai Lun 經營上雋商品公司前稱Christ Design & Co.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37.2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菱柏測量師行有限公司及堅順有限公司營艷珍樓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869.83元及2,644.8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10元、145元及145元。
完
2010年4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