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單位原則上可以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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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政府與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代表就示範單位可否讓參觀人士拍照一事經多番商議後,該會已同意盡早向會員發出通函,要求會員為新建樓宇設置示範單位時,原則上應該准許參觀人士在示範單位內拍照。

  發言人表示,一直未能與該商會取得共識是因為其代表曾經向政府反映,部分會員指示範單位的裝飾設計屬設計師所有,未取得設計師的同意前不能夠讓參觀人士在內拍照。

  根據最新的共識,該會將於通函清晰說明若果出現例外的情況,有關發展商需要向參觀人士解釋,是基於設計師的反對而未能讓他們在內拍照。

  發言人指出,日後發展商委託設計師為示範單位設計時,相信會有適當的安排;因此,在新指引實行一段時間後,例外的情況應可避免。

  他說︰「政府與地產建設商會繼早前妥善處理度尺問題後,再就拍照事宜磋商。容許參觀人士在示範單位拍照以增加消費者信心,值得鼓勵;不過,照片始終只能作為參考之用,計劃置業人士必須小心查閱列載於售樓書的詳細資料,作精明的決定。」



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