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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法定侍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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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強調要重視家庭價值,以及承諾深化種種家庭友善的措施,並致力將家庭納入制定政策的過程中,作為一個考慮因素。民主黨及多個婦女團體多年來要求政府立法規定僱主向男性僱員提供有薪侍產假,並指出設立侍產假不但有助紓緩產婦及家庭的壓力、協助男士擔當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和承擔責任,亦有助促進男女平等及家庭和諧,但政府至今未作正面回應。據報,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早前亦指出,香港在產假福利方面較其他地方落後,並認為若男士能夠享有侍產假會對香港的整體經濟更有利。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早於二○○六年已表示,已就應否立法設立男性僱員侍產假展開研究工作,該研究的最新進展和結果為何;以及預計何時能公布研究結果及草擬有關法案;

(二)現時有哪些國家設有侍產假;詳情為何;以及當中哪些安排可供香港借鑑;及

(三)會否就立法設立侍產假諮詢民間團體、婦女事務委員會及公眾的意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因應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狀況,政府不時檢討勞工法例,務求法例可在僱員利益與僱主負擔能力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與時並進。就設立男性僱員侍產假的建議,我們亦已展開研究,包括探討其他經濟體系在提供侍產假方面的具體安排,以及向勞工處成立的人力資源經理會的會員機構進行相關的問卷調查。

  由於推行法定侍產假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營運和增加僱主的開支(尤其是佔香港企業百分之九十八的中小型企業),我們必須小心評估立法對本港僱主及整體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領取侍產假的準則為何(例如在子女並非婚生、子女並非由僱員的合法配偶所生,以及子女並非在香港出生的情況下男性僱員可否享有侍產假、須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享有帶薪侍產假等),以及相關的執法考慮(例如申領侍產假的僱員須出示哪些證明文件)。鑑於問題複雜,且我們現正全速準備《2009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實施和處理最低工資的立法工作,我們期望能在明年上半年完成研究。

  期間,我們亦致力推廣「以僱員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鼓勵僱主在配合其機構營運的情況下採取「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包括提供侍產假,讓僱員能同時兼顧工作和家庭的責任。現行的宣傳推廣方法已漸見成效,近年推行侍產假的本地企業數目有持續增長的趨勢。我們會繼續致力透過宣傳推廣方式,鼓勵僱主採納「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包括提供侍產假。

(二)根據我們收集的資料顯示,侍產假通常是指一段在嬰兒出生前後期間放取、並且為期較短的假期,目的是讓準爸爸或爸爸協助照顧產前/產後的伴侶及初生嬰兒。雖然各地侍產假的日數有相當的差異,但一般為期兩天至兩星期不等。有部份經濟體系(例如英國、瑞典)透過由僱員、僱主及國家共同供款的社會保險計劃以發放津貼的形式承擔合資格僱員在侍產假期間的薪金,而津貼的款額一般與該僱員的工資掛鉤並設有上限;例如在英國,每周侍產假的津貼為僱員周薪的百分之九十,上限為124.88 英鎊(約為1,474港元)(有關款額的上限自二○一○年四月起生效。港幣款額是以1英鎊對11.80港元的匯率換算)。有些則為僱員提供無薪的侍產假(例如澳洲、新西蘭),亦有部分先進經濟體系並沒有特別就侍產假訂立專項法規(例如美國、日本)。

  據我們觀察所得,不同地方會因應當地的獨特情況,例如經濟發展狀況、社會保障及社會福利制度等而有不同的做法。香港的公司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在人手調配方面的彈性比較低,加上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各類假期,因此,在制訂政策時,我們應首要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

(三)我們會繼續擔任促進者的角色,與商界及非政府機構等夥伴合作,重點推動「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包括提供侍產假。我們亦會徵詢持分者的意見,收集更多良好人事管理措施的例子,供企業參考,鼓勵更多企業以靈活開放的態度,協助男性僱員承擔家庭照顧者的責任。



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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