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駕駛訓練及駕駛測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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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健儀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駕駛訓練及駕駛測驗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涉及持有暫准駕駛執照的司機的交通意外宗數及其造成的傷亡人數為何;

(二) 過去三年,當局有否研究其他地方的駕駛訓練及駕駛測驗制度;若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該等制度與本港現時的如何比較;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檢討本港現時的駕駛訓練及駕駛測驗制度,藉加強駕駛訓練減少交通意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政府在二○○○年十月就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推出「暫准駕駛執照(P牌)計劃」。任何人士在二○○○年十月一日或以後報考並通過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的駕駛測驗後,必須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規例)的規定,通過十二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方符合申領正式駕駛執照的資格。此計劃其後擴展至涵蓋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所有於二○○九年二月九日或以後報考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測驗而取得及格的人士,亦須通過暫准駕駛期。就計劃涵蓋的車種,過去三年涉及P牌持有人的交通意外宗數和傷亡人數見於附件。

(二) 運輸署不時參考其他地區的駕駛訓練及駕駛考試制度,例如英國、新加坡及中國內地等。有關地區的駕駛訓練及駕駛考試制度,如對駕駛教師的規管及駕駛測驗的安排等,均與香港的制度大致相若。

  一如大部分地區的駕駛考試制度,香港的駕駛測驗分為筆試及路試兩部分,於理論及實踐方面考核考生是否適宜駕駛及領取駕駛執照,以保障道路安全。根據現有規定,考生必須在筆試取得合格後,才可應考路試。筆試旨在考核考生對「道路使用者守則」的認識,內容包括駕駛理論、交通罪行、緊急情況處理、道路語言等;而路試則從多方面考核考生的駕駛技術,考核項目包括斜路停車、窄路掉頭、車輛倒駛及停泊、超越車輛、匯合或切入其他行車線等。

  另外,所有駕駛教師必須按規例的規定,通過運輸署的考核,方合資格提供駕駛訓練服務。而運輸署亦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並監察指定駕駛學校的運作,以保證它們所提供的駕駛訓練的質素。

(三) 運輸署一直留意交通意外數字及成因,及經常就駕駛訓練與業界溝通,不時檢討駕駛考試制度,務求進一步提升道路安全。在駕駛訓練方面,運輸署一直監察市面上各駕駛訓練課程,確保不論私人駕駛教師或指定駕駛學校都能提供優質的駕駛訓練給予學習駕駛人士。

  運輸署在二○○二年九月推出「駕駛改進課程」,供駕駛人士報讀,法庭亦可酌情命令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五分的駕駛人士報讀,以向他們灌輸道路安全意識,協助他們改善駕駛態度及培養良好的駕駛行為。運輸署在二○○九年二月開始強制要求因嚴重交通違例事項被定罪或在兩年內累積違例駕駛分數達十分的駕駛人士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提高他們的道路安全意識。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