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
***************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皇發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二○○八年制定,以推行授權警方對司機進行隨機呼氣測試,以及加重酒後駕駛違例事項的刑罰等措施,從而加強打擊酒後駕駛的行為。《修訂條例》於去年二月九日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修訂條例》生效前及後的十二個月,每月因酒後駕駛而引致的交通意外的宗數分別為何;及

(二)當局有否計劃評估上述措施的成效,以及有否需要進一步加強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

答覆:

主席:

  《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引入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包括提高對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司機如犯酒後駕駛被定罪,初犯者會被取消駕駛資格最少三個月和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及賦權警方進行隨機呼氣測試,以打擊酒後駕駛等行為。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上述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自二○○九年二月九日起生效,在措施落實以前的十二個月及以後的十二個月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指有人受傷或死亡的意外)的數字分別為九十宗及二十九宗。按月份的詳細數字載於附表。

(二)自從上述措施實施後,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大幅下降約七成,顯示有關措施的成效。然而,酒後駕駛可引致嚴重後果,而這類意外的死亡及重傷人數比率一直高於整體交通意外的相關比率,市民大眾對酒後駕駛罪行仍然非常關注。為了進一步打擊酒後駕駛等行為,我們計劃在今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引入一系列措施,包括引入三級遞進罰則(即酒精超標程度越高,停牌期越長),將嚴重酒精超標(即體內酒精為法定限度三倍或以上)定為在所有危險駕駛罪行的加刑情況和加入有關監禁期和停牌期依次執行的條文等,以進一步打擊有關的罪行。

  此外,在執法方面,警方會繼續進行隨機呼氣測試行動。我們也會繼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駕駛人士的安全駕駛意識及認識酒後駕駛所造成的禍害。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