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條:領匯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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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悉,作為上市要求的一部分,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基金」)曾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承諾就其轄下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期進行改善消防設施工程,以符合《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的最新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管理領匯基金的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原先承諾分期完成的改善消防安全設施工程的數目、工程分多少期完成、當中已完成及未完成的工程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按設施的所在屋h分別列出該等工程項目的詳細資料(包括工程內容、原先承諾的完成日期及實際或預計的完成日期);當中有多少設施包括公共空間;按現時進度,將於何時完成所有改善工程;

(二) 消防處有否因領匯公司轄下商場及停車場設施未符合《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的規定而向其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若有,詳情為何,包括領匯公司須於何時完成所需的消防設施改善工程,並按設施的所在屋h列出該等項目的資料;及

(三) 當局有否評估市民使用仍未完成消防設施改善工程的商場或停車場設施時面對的火警危險;若有,房委會作為公契經理人,有否要求領匯公司須於指定限期前完成改善工程;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在綜合房屋署及保安局提供的資料後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 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匯」)在二○○五年十一月上市後,其產業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領匯公司」)負責管理。領匯屬下的訂明商業處所(註)(下稱「處所」)與其它私人擁有的處所一樣,須按處所的樓齡分四期完成在《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下稱「《條例》」)下要求的消防改善工程。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在每一期工程開始時,在有關的處所進行聯合巡查;其後會因應巡查結果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要求有關業主在指示中訂明的限期內完成消防改善工程。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與領匯公司達成的協議,因應《條例》規定而須要進行的消防改善工程,首兩期由房委會負責。在領匯上市前,首兩期工程已大致完成,只餘下部分工程有待領匯在上市後跟進。就此,房委會已預留款項,讓領匯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有關工程。現時,就第二期工程而言,除環翠h尚有少量屋宇裝備工程因會影響租戶及要配合其他改善工程一併進行外,其它工程均已完成。至於第三及四期的消防改善工程,由領匯公司負責進行和承擔相關開支。消防處及屋宇署在領匯屬下處所巡查的進展和有關消防改善工程的進度,可參閱附表。

  消防處及屋宇署在處理領匯轄下處所的消防改善工程時,採用的準則與處理其它由私人擁有的一致。而消防處及屋宇署會與領匯定期舉行會議,商討因應《條例》規範而須進行的消防改善工程的進度。根據消防處及屋宇署的資料,領匯在遵從指示的進度,不下於其他私人擁有的處所。

(三) 《條例》的目的是向處所及商業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及屋宇署已經完成第一至三期的巡查,及已在二○一○年三月開始巡查第四期領匯轄下的三十八個處所及五十五個其他商業設施,並預計在四至五年內完成聯合巡查,期間會向相關的處所佔用人陸續就完成巡查的處所發出指示。

  房委會於二○○五年年底分拆出售位於一百七十六個公共房屋項目的商場及停車場予領匯後,在其中九十一個公共房屋項目出任公契經理人。房委會會根據大廈公契所賦予的權利與責任,管理有關項目範圍內的「公用地方」、執行公契上所訂明的條文及督促各業主遵守公契。根據公契,「公用地方」是指供整個屋h共同使用和受益的地方。

  至於領匯公司屬下的訂明商業處所,並不包括任何「公用地方」。有關訂明商業處所正如上文所述,受到《條例》的規管,領匯公司須確保它們符合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定要求,並在有需要時按有關部門發出的指示進行消防改善工程。《條例》下的執法部門會積極進行跟進。

註:「訂明商業處所」指總樓面面積超逾二百三十平方米的建築物或其部分,而該建築物或其部分是用作或擬用作為銀行;場外投注;設有保安區的珠寶或金飾業務;超級市場、特大超級市場或百貨公司;或商場。

附表

就領匯轄下訂明商業處所的巡查及改善工程進度:

巡查計劃第一期及第二期進展

  消防處及屋宇署已完成聯合巡查,並向領匯發出合共四十五張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第一期的消防改善工程已經完成;而第二期的改善工程,除環翠h尚有少量屋宇裝備工程因會影響租戶及要配合其他改善工程一併進行外,其它工程均已完成。

巡查計劃第三期進展

  消防處及屋宇署已完成了聯合巡查四十三個屬於第三期的訂明商業處所(下稱「處所」),並於二○○九年九月開始陸續向領匯發出指示。截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消防處及屋宇署已向領匯發出合共三十三張指示,有關指示的最早屆滿日期為今年十月,而其中十二張指示已獲遵辦。

巡查計劃第四期進展

  消防處及屋宇署已經在二○一○年三月開始巡查第四期領匯轄下的三十八個處所及五十五個其他商業設施,並預計在四至五年內完成聯合巡查,期間會向相關的處所佔用人陸續就完成巡查的處所發出指示。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