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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二十九日)提出建議,擬規定上巿法團須適時向投資者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以便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市民可於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諮詢期結束前提交意見。
陳家強向新聞界公布「有關擬將上巿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諮詢文件」時表示,政府支持培育上巿法團持續披露資料的文化,故此,建議在法例訂明,上市法團須在知悉任何股價敏感資料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這些資料。
就如何界定股價敏感資料,政府建議跟隨英國等歐盟國家的做法,即採用現有禁止內幕交易制度中「內幕消息」的概念,並規定上市法團須適時披露「內幕消息」。換言之,股價敏感資料會相等於現時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被禁止利用作內幕交易的資料。此概念已在法例下運作二十年,為市場所熟悉,相信可方便合規。
陳家強說:「我們建議董事和上巿法團的高級人員,須不時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有關法團違反法定披露資料的要求。」
他強調,在向投資者提供資料時,有需要確保市場透明度和公平性;與此同時,亦有需要保障上市法團的合理權益,讓法團將某些資料保密,以利便營運及業務發展;政府需要在這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
因此,諮詢建議提出若干安全港,以容許上市法團可就某些股價敏感資料不作披露或延遲披露:
(-)當披露有關資料會違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條文;
(二)當有關資料涉及即將進行的磋商或未完成的建議,而過早披露有關資料會影響磋商或建議的結果;
(三)當有關資料屬商業秘密;及
(四)當政府外匯基金或中央銀行向上巿法團提供流動資金支援。
陳家強續說:「這個披露資料制度的建議,使我們不再依賴現有的《上巿規則》──一項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與每間上巿法團之間的合約關係;而是設立一套法定制度,訂定清晰的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要求和安全港,以便上巿法團切合法規。」
「該制度將有助我們向巿場顯示香港對提高巿場透明度和質素的決心,亦會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區內首選集資中心的地位。」
政府建議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執行有關的法定披露資料的要求。證監會亦會就何謂股價敏感資料和安全港的適用範圍,頒布指引,以便利上市法團依從規定。證監會同時會就指引的草擬本徵詢公眾意見。
鑑於巿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處理有關「內幕消息」的個案饒有經驗,政府建議擴大審裁處的管轄權,以涵蓋違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法定要求的個案。
陳家強說:「我們建議多項民事制裁措施,包括向有關的上巿法團及/或董事施加最高八百萬元的規管性罰款;取消相關董事或高級人員擔任上巿法團董事或參與上巿法團管理的資格,為期最多五年;向該董事或高級人員發出『冷淡對待』令,即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他們不得使用巿場設施;向該上巿法團、董事或高級人員發出『終止及停止』令,即命令其不得再次違反法定披露要求;發出命令,建議該董事或高級人員所屬的任何團體對該人採取紀律行動;及由該上巿法團、董事或高級人員繳付民事研訊費用及/或證監會的調查開支。」
「鑑於在現行的框架下,管理《上巿規則》的聯交所並沒有調查權,只可引用《上巿規則》採取某些紀律行動,例如私下譴責或公開指責;而建議的法定制度可讓證監會可就違反這些法定要求的可疑個案進行更有效的調查,並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施予多項民事制裁,這較現行的制度邁前重要一步。」
政府會視乎公眾的意見,計劃在二○一○/二○一一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有關披露資料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
有關的諮詢文件將上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網址﹕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index.htm),歡迎市民將書面意見郵寄至香港夏�t道18號海富中心第1座18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或經電郵將意見傳送至psi_consultation@fstb.gov.hk,或透過傳真(號碼:2529 2075)提交意見。
完
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