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司機的健康狀況及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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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學明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一輛失控的公共小巴撞向路旁巴士站的候車隊伍,造成一死五傷;該宗交通意外懷疑是司機在駕駛期間一度暈厥所引致。關於司機的健康狀況與道路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職業司機於駕駛期間病發因而導致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所造成的傷亡數字為何;

(二)鑑於《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規定,駕駛執照申請人須就是否患有該規例附表1所指明的疾病或其他疾病作出聲明,但部分申請人從未進行健康檢查因而根本不知是否患有該等疾病,當局會否研究適當措施,使駕駛執照申請人及職業司機更瞭解本身的身體狀況;及

(三)鑑於《道路交通條例》現時並沒有就藥後駕駛的罪行訂明相關標準及辨別藥後駕駛者的安排,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指引,訂明駕駛者在服用可能影響神智和判斷力或令人有睡意的藥物後的一段時間內不應駕駛?

答覆:

主席:

  我們理解駕駛人士身體狀況對道路安全的重要性。現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規例)已清楚列明,任何人士在申請或續領駕駛執照時,須聲明他是否患有規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例如癲癇症、精神紊亂、高血壓或其他原因以致有可能突然昏倒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11條第(3)款的規定,故意不就有關疾病或身體傷殘作申報屬違法行為,有關人士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有關的法例規定已詳列於駕駛執照申請表及運輸署網頁內。運輸署署長在接獲有關疾病或身體傷殘的申報後,會向申報人的主診醫生查詢有關情況。如申請人患有任何規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署長便得拒絕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拒絕將其續期。

  另外,根據規例,如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人士在領取駕駛執照後才知悉患有規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須隨即以書面將有關疾病或身體傷殘通知運輸署署長,否則即屬違反規例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可被判罰款$2,000元。運輸署署長在向有關醫生證實或作出所需的查究後,如認為該駕駛執照持有人不宜駕駛,可決定取消他的駕駛執照,即他不可以駕駛任何車輛。

  在因上述理由被取消駕駛執照後,該人士須根據現行規定提供有關醫生報告,及須重新申請和通過有關駕駛考試及暫准駕駛期,才能重新獲發駕駛執照。根據規例,領有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執照至少三年的人士才可以申領商用車輛駕駛執照,以駕駛如的士、小巴、巴士、中型或重型貨車等商用車輛。

  我現就提問分項答覆如下:

(一)有關過去五年涉及司機懷疑在駕駛商用車輛時突然病發而導致的交通意外宗數,及所造成的傷亡數字載於附件。在過去五年,有關個案的數目並無明顯升幅,而相對於同期每年平均約一萬五千宗交通意外亦屬極少數。

(二)現行規例對駕駛人士體格要求的規管主要是依賴申領駕駛執照人士作出誠實申報。他們有責任透過健康檢查去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若患有規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須於駕駛執照申請表的聲明部分向運輸署作出申報。在二○○九年,共有七十八人主動向運輸署署長申報了他們所患的疾病。正如上文提及,故意在駕駛執照申請表填報失實資料,或於知悉患有規例附表1的疾病或身體傷殘後不作申報,均屬違法行為。我們認為現有法例有效促使申領或持有駕駛執照人士如實申報身體狀況。

  另外,有關的僱主及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亦有責任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體格符合要求,以提供安全的交通服務。若僱主及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發現司機在上班時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況有異常,不應安排該司機駕駛,並應要求他向醫生求診或作體格檢驗。

  為加強商用車司機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的警覺性,從而提高道路安全,運輸署於二○○九年十二月底至二○一○年二月初,舉辦了一個「至fit安全駕駛大行動」,宣傳身體健康對商用車司機的重要性,並於期間舉辦了六天「健康測試日」,免費為商用車司機安排簡單的健康檢查服務。除免費健康檢查外,運輸署亦透過電台廣播、名人分享、運輸署網頁、派發健康小?子等方式,宣揚安全駕駛訊息和提供健康提示。在資源許可下,運輸署會考慮適時舉辦同類型的活動,以持續提醒商用車司機應注意駕駛安全及健康。

(三)駕駛人士有責任確保自己只會於精神狀況合適時駕駛。運輸署會透過與業界的會議,不時提醒商用車司機有關的責任,並會於有需要時為業界提供相關的資訊。

  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條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違法。

  為了使更多駕駛人士包括商用車司機了解身體不適或服藥後對駕駛影響的重要性,運輸署已將有關指引收納於「道路使用者守則」內,包括闡述健康狀況可以影響駕駛人士的駕駛技術,及提醒駕車人士,在身體疲倦、不適或情緒欠佳等情況下切勿駕駛。我們會繼續從宣傳和教育方面入手,例如透過呼籲駕駛人士切勿輕視藥物所帶來的影響,及服用藥物前應留意藥物的標籤上是否有「使人昏昏欲睡」或「服後不宜駕駛」的警告。如一定要服用影響駕駛的藥物,有關人士不應駕駛,而應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以確保安全。

  現時市面上的藥物種類繁多,而每個人對藥物的反應亦不一樣,故較難確定每種藥物服後對駕駛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故此,要制定指引,規管司機當駕駛時或之前不可服用的藥物種類或訂明有關標準相當複雜。鑑於大眾對駕駛人士受藥物,尤其是毒品影響駕駛並導致交通意外的關注,我們計劃在處理藥後駕駛的問題時,先針對處理危險藥物。我們會參考外國的經驗,並研究應如何修訂法例。我們期望在本年年中左右提出初步建議,並展開諮詢,聽取公眾的意見。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