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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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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當農曆年初一適逢星期日,僱員須在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即星期六)獲僱主給予法定假日。然而,有不少市民表示,該條文令響應政府的呼籲而實施五天工作周的公司及機構的僱員變相少了一天假期。據報,行政長官早前表示會就此事進行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開展修訂法例的研究工作;若然,工作的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政府有否初步構思最早可於何時將該法例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討論和審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下稱「條例」),僱員可在條例指定的日子享有法定假日。條例訂明,如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均屬法定假日)適逢星期日,則以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為法定假日。這規定與《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一致,即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均屬公眾假期)如適逢星期日,則以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為公眾假期。

  上述在《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下有關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適逢星期日的安排由一九八二年起開始實施,原因是考慮到當時有意見(尤以女性僱員而言)認為,於農曆年三十放假,可以方便僱員按中國人傳統為家人準備晚餐團年,以及與家人一起享受一年中最重要的相聚時刻。

  我們明白勞工政策需與時並進,故此,因應社會環境的轉變及經濟的發展,政府一直有檢討現行勞工法例。下一次根據《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而需提前以星期六作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日的情況會在二○一三年才出現,政府會在這期間作出仔細研究,並在適當時候徵詢持分者和立法會的意見。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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