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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工傷補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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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的統計數字,二○○五至二○○九年共有176宗因工受傷的僱員向管理局申請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支付其應得補償的個案,涉及金額超過9,500萬元。該等僱員的僱主因未有購買有效僱員補償保險(勞工保險)而未能向其支付補償。有意見認為,由於現時賠償金是從僱主購買勞工保險時繳付的「僱員補償保險徵款」中支付的,因此造成有購買勞工保險的僱主津貼沒有購買保險的僱主,對負責任的僱主並不公平,而被揭發沒有購買勞工保險的僱主的數目,應遠低於現時沒有購買保險的僱主的實際數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因沒有按法例為其僱員購買勞工保險而被檢控的僱主人數,以及被定罪僱主的最高及最低判罰為何;

(二)當局在調查涉及沒有購備勞工保險的個案時,是否了解涉案僱主沒有購買勞工保險的原因,以及過去三年,有沒有評估現有法例對該等人士的罰則是否具足夠的阻嚇作用;及

(三)會否考慮修訂法例,或採取措施,確保僱主遵守法例,為僱員購買有效的勞工保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有關僱員的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政府非常關注僱主有否依法投購僱員工傷補償保險。就此,勞工處已採取積極措施,從執法及宣傳兩方面雙管齊下,確保僱主遵守法例的規定。

  問題的回覆如下:

(一)在過去五年(二○○五年至二○○九年),每年因違犯《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規定而被檢控的僱主數字,以及法庭對被定罪僱主判處的最高及最低刑罰的情況詳列於附件。

(二)根據勞工處調查違例個案的資料顯示,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的情況包括未有替臨時幫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未有在舊有保險單的有效期屆滿時,及時聯絡保險公司續保保險單;以及聲稱不知道法例的規定。

  現行法例訂明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我們認為現行的罰則已具足夠的阻嚇力。

(三)勞工處已採取執法及宣傳雙管齊下的措施,以確保僱主遵守法例的規定。在執法方面,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會主動巡查工作場所,查核僱主有否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此外,勞工處亦設有舉報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供僱員舉報僱主沒有投購僱員工傷補償保險的個案。勞工處會在收到舉報後,迅速對懷疑個案作出調查。在二○○九年,勞工督察為執行有關的法例進行了84,639次工作場所巡查,較二○○八年的相關巡查數字上升24%。如有足夠的證據,勞工處會向違例的僱主提出檢控。僱主沒有依法投購僱員工傷補償保險除了要面對被刑事檢控外,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支付附加費。附加費的金額是該名僱主其後依法補購保險時須向管理局繳交的徵款的三倍。如僱主在兩年內因再次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而被定罪,他須繳交的附加費會倍增(即徵款的六倍)。

  在宣傳方面,勞工處經常透過不同的渠道,提醒僱主履行投購僱員工傷補償保險的法定責任。我們最近亦製作了一輯電視宣傳短片,提醒僱主「依法購勞保、勞資同受保」。該宣傳短片及電台聲帶現正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其他的宣傳工作還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刊登宣傳廣告;在主要報章及勞工處的網頁,重點講解法例的規定;以及舉辦研討會等。

  當局會繼續透過嚴厲執法及廣泛宣傳,以確保僱主為僱員投購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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