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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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於星期二(三月九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擔保書持有人並不准許接受僱傭工作。
在一月十二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一名二十四歲男子被發現於尖沙咀重慶大廈一間餐廳內工作。
調查顯示,該名非法勞工於二○○六年六月以旅客身份來港,並於二○○七年一月因逾期居留被警方逮捕。他接�茬Q拘留一個月等候遣返,至同年二月十二日,他獲發入境處擔保書。於同年二月十六日,他獲通知發出遣送離境令。同年三月,他提出酷刑聲請。
他被控一項在遣送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他否認控罪。於三月九日,他被判有罪。考慮到他早前已被拘留,他被判入獄八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