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公眾泳灘及水上活動中心的快艇及獨木舟救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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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其轄下泳灘及水上活動中心提供的快艇及/或獨木舟救生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設有上述救生服務的泳灘/水上活動中心的名稱(以表列出);

(二)過去五年,有否取消上述救生服務;如果有,按年表列涉及的泳灘/水上活動中心的名稱,以及自救生服務取消後,在該等泳灘發生的遇溺及死亡個案數目;

(三)會否在第(二)項的泳灘/水上活動中心恢復提供上述救生服務;如果會,將於何時恢復該等服務;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四)在水上活動中心提供快艇救生服務的救生員,須否具備海事處訂明的使用指明政府船隻的資格;若然,現時公務員編制救生員及季節性救生員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具備該資格;如沒有救生員符合該資格,當局現時有甚麼安排以提供快艇救生服務;以及會否重新招聘具備該資格的救生員,以保持服務質素?
 
答覆:

主席:

(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全港共41個憲報公布的公眾泳灘。除了九個因水質欠佳而暫停開放的泳灘外,其餘32個公眾泳灘均在開放期間提供救生服務。現時,這32個公眾泳灘均設有救生獨木舟,當中有五個公眾泳灘更設有救生快艇。部分設有救生快艇的泳灘會為鄰近的泳灘提供服務。

  另外,康文署轄下的五個水上活動中心均設有救生快艇。設有救生快艇及/或救生獨木舟的公眾泳灘及水上活動中心表列於附件。

(二)及(三)康文署在過去五年,均沒有取消轄下公眾泳灘及水上活動中心的快艇及/或獨木舟救生服務。

(四)在公眾泳灘及水上活動中心負責駕駛救生快艇的救生員,均須持有由海事處訂明的駕駛快艇資格,即遊樂船隻二級船長本地合格證書及遊樂船隻二級輪機員本地合格證書;或在海事處於二○○七年新修訂的《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下所要求的船長三級證明書本地合格證明書及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本地合格證明書。而在現行公務員編制的救生員中,約有140名員工具備以上的駕駛快艇資格。至於季節性救生員方面,由於是因應每年泳季的服務需要公開招聘,而具備駕駛快艇資格非其入職條件,故此康文署沒有有關資料。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