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簽發酒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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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答覆:

問題:

  效率促進組早於二○○六年完成簽發酒牌工作的檢討,並已將修訂法例的建議提交當時的壎芮盓Q及食物局,以期為業界締造一個更方便的營商環境。該等建議包括容許由公司或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以避免持牌人休假、離職或死亡可能導致有關處所違反牌照規定,或該等處所須停止賣酒而蒙受業務損失。有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效率促進組提出建議至今已有三年,但當局仍未提交有關修訂法例建議,令業界非常失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何至今還未向本會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有否訂下立法時間表;如有,詳請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業界已多年要求局方容許由公司或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而當局在二○○八年出席本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會議時,只回應會參考《卡拉OK場所條例》,並會研究該建議,有關研究的進度及結果為何;當局有否就法例修訂建議諮詢業界,以及諮詢的結果為何;如研究仍未有結果,原因為何;及

(三)二○○六至二○○九年,每年酒牌持牌人向酒牌局申請授權他人暫代管理領有牌照處所的數字,以及完成處理該等申請的平均所需時間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效率促進組二○○六年開始檢討簽發酒牌的工作,以期精簡現行簽發酒牌的程序和制度,縮短處理申請所需的整體時間,從而為業界締造一個更方便營商的環境。效率促進組於二○○七年十月完成檢討後向方便營商諮詢委員會轄下的食物業工作小組提交報告,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食物及壎竻蔗M食物環境壎芵p實施了報告書內一系列短期至中期的措施,當中包括精簡申請程序和將申請電子化。報告內提出有關修例的建議,包括業界關注的酒牌持有人的問題,局方亦有聯同其他有關政策局及執法部門作出研究。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B),現時酒牌局在批出酒牌前,必須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一)申請人是持有該牌照的適當人選;
(二)該處所是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及
(三)在該個案的整體情況下,批出該牌照並不違反公眾利益。

  現時的法例規定酒牌只可簽發給「自然人」,即酒牌只可發給一名人士,而不是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這要求的目的,是要確保所有持酒牌處所必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承擔該處所任何違反法例或違反持牌條件的刑事責任。業界關注到現時向自然人簽發酒牌的做法,有機會在僱員出現變動時,該處所有可能在沒有持牌人的情況下面臨暫時停業。就此,效率促進組建議政府考慮修訂法例,容許持有酒牌的人選為「公司」或容許由多名自然人持有酒牌。

  在研究上述建議時,我們恪守的原則是所有酒牌處所必須有指定的負責人承擔處所因違反法例或持牌條件而衍生的刑事責任,以及不會影響現時當局對領有酒牌處所的執法程序及力度。我們留意到《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對牌照申請人亦有一定的要求。該條例規定申請人須適宜經營該卡拉OK場所。但該條例容許,任何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如申領許可證或牌照,可由為此而授權的人以該法人團體或合夥的代表的身份提出申請;如發牌當局發出許可證或牌照,該許可證或牌照上須註明該人是代表該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而獲發許可證或牌照的。另外,根據第573章,任何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可向發牌當局提出申請,以另一名人士替代名列於有關許可證或牌照上作為該法人團體或合夥人組成的公司代表的人。

  第573章可作為我們研究為放寬申領酒牌人士要求的一個參考。然而,我們必須確保所作出的修訂不會影響持牌人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治安,以及不會損害發牌制度的完整。我們正與相關的部門小心研究此修訂建議在法律、執法行動和資源等各方面的影響,並會在制定確實方案後徵詢業界和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在不影響執法機關維持社會治安及打擊罪案的大前提下,研究如何進一步方便營商。

  提問的第三部分,是關於酒牌持牌人每年向酒牌局申請授權他人暫代管理處所的宗數。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如酒牌持有人患病或暫時不在場,酒牌局秘書可酌情決定授權任何人管理領有牌照處所,為期不超逾三個月,而在該段期間,須將該人當作為處所的持牌人。二○○六、二○○七、二○○八及二○○九年期間,酒牌持牌人每年向酒牌局申請授權他人暫代管理處所的宗數分別為313、352、382、355宗。有關申請平均的處理時間為七至九天。

  多謝主席。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