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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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三月八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8,000元。
香港海外華僑服務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被裁定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1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1,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六名與訟人,包括啟耀(香港)有限公司經營Tequila Mexican Restaurant & Bar、Sinocom Industries Ltd、嘉瑞資訊有限公司、來福珠寶首飾(香港)有限公司、陳志峰(又名陳志�腄^及藍天企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210.34元、20,992.91元、15,925元、5,639.97元、4,564.05元及708.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00元、236元、99元、145元、80元及113元。
完
2010年3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