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有關減排目標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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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國務院於去年宣布國家訂定在二○二○年降低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按碳強度標準相對二○○五年的標準下降到40%至45%,並已將上述目標呈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而環境局局長在去年十二月二日出席本會會議時表示,特區政府爭取配合國家實現碳強度下降的目標,並藉此機會審視政府的相關政策及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進行的減排工作會否包括在國家的碳強度下降目標中;若會,何時會開始匯報該等工作;若否,原因為何;

(二)特區政府可否承諾本港的碳強度下降的目標不會比中央政府所訂定的目標為低,以履行香港作為發達城市對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責任;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當局於二○○八年聘請顧問進行氣候變化顧問研究,當局會否因應研究結果制訂為達致不同減排目標而設計的各個減排方案;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行政長官早前提出發展包括環保產業的六項香港具有優勢的產業,當局會否藉應對氣候變化的機會,與中央政府商討及爭取作相互配合,以期發展環保產業並為本地勞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政務司司長於粵港澳共同推進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聯絡協調會議的討論中爭取把低碳發展的專項規劃納入「十二•五」規劃內的工作的最新進度及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的規定,中國(包括香港特區)有義務向聯合國提交有關落實《公約》的國家信息通報。按聯合國的具體規定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將於二○一二年前後向聯合國提交第二次國家信息通報;香港特區政府將按照有關的規定準備關於香港的資料,以配合中央政府如期提交通報。關於中央政府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宣布的國家自主行動目標(即將二○二○年的碳強度自二○○五年水平減少40%-45%),我們了解國家已於二○一○年一月按《哥本哈根協議》的要求向聯合國通報。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將按《哥本哈根協議》和《公約》的有關規定,與內地一起每兩年向聯合國通報為支持實現國家自主行動目標而進行的減排工作,及按中國規定測量、報告和核實結果。

(二)香港正推行積極行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繼中央政府宣布其自主行動目標後,香港政府正研究如何加強香港就氣候變化的減緩方案,以制訂切實可行的策略應對氣候變化。特區政府完全認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方向,我們會積極配合國家實現碳強度下降的自主行動目標。

(三)政府正進行的氣候變化顧問研究會評估氣候變化對香港的影響,務求在客觀科學的基礎上,尋求新的策略及措施,形成不同方案以進一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及適應氣候變化。

(四)為控制本港的溫室氣體排放,政府正積極提高整體社會(特別是建築物的)的能源效益,包括在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撥出4.5億元,在二○○九年四月推出《建築物能源效益資助計劃》,以資助私人樓宇業主為其建築物進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綜合審計及提升能源效益工程;該計劃至今已批出300項申請,在相關的提升能源效益工程完成後,每年可節省約4,300萬度電,即減少超過30,000公噸二氧化碳排放,亦可在工程及審計工作中,創造綠色商機。此外,政府於去年得到中央政府同意降低門檻,容許港資企業可以更大程度參與在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符合資格的港資企業,可以投資合適的提高能源效益項目、參與開發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等領域;有關安排已於去年十二月公布。

(五)粵港澳三地正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賦予的契機,開展構建優質生活圈的專項規劃工作,以期將大珠三角地區打造為可持續發展的宜居區域,構建一個綠色大珠三角地區優質生活圈,從包括環境生態及低碳發展等方面提升區域的生活環境。粵港澳三地會繼續通過「粵港澳共同推進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聯絡協調會議」,共同推進落實《綱要》內的策略和目標,包括推進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已取得良好進展,預期可在二○一○年第二季前完成全部「共建優質生活圈」的專項合作規劃。我們會向中央爭取把共建「綠色大珠三角地區優質生活圈」的發展策略納入國家「十二•五」規劃之內,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以更好地發揮其前瞻性及示範作用。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