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黑池交易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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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新加坡交易所與一所國際性的證券電子交易中心合作成立「黑池」交易平台,以供機構投資者對在亞太地區包括澳洲,香港及日本上市的股票以離岸交易形式進行大宗交易。關於「黑池」交易在港的發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十二個月,本港每月平均以「黑池」交易平台進行的香港股票(港股)成交量,以及該數量佔港股總成交量的百分比為何;

(二)現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監管以「黑池」交易平台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知悉,「黑池」交易平台的營辦商需否向證監會申請相關牌照;若然,必要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及證監會的監管範圍為何;

(三)鑒於「黑池」是一種為買賣雙方匿名配對大宗股票交易的平台,並主要由機構投資者參與買賣,有否評估「黑池」交易對一般投資者所造成的不公平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報道指美國於去年十月已通過條例草案,以加強對「黑池」交易的監管,以及增加金融產品交易時的透明度,當局會否彷效美國的做法,檢討相關的監察機制,以規管「黑池」交易活動;

(五)鑒於有報道指出,有「黑池」交易營辦商表示在其交易平台進行的港股成交量將可達港股總成交量的5至10%,直接影響在港透過香港交易所(港交所)所進行的股票成交量,是否知悉,香港交易所及當局有何應對措施;及

(六)有否評估發展另類交易(例如「黑池」交易)平台對香港長遠維持其在世界金融中心地位的利與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黑池」是一種主要的另類交易平台,此等平台指容許在傳統交易所外進行證券交易的設施。顧名思義,黑池的運作並不透明,原因是缺乏交易前透明度(即不會展示買賣盤價及報價人士的身分)和交易後透明度(即不會向公眾披露已執行交易的詳情),這是為切合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尋求執行大宗交易人士的需要而設,從而盡量減低對市場價格的影響。

  現就各分題,回應如下:

(一)現時在香港營運並提供港股交易服務的黑池共有十家,主要是經紀行/銀行的內部交易系統(internal crossing engine),當中的客戶買賣盤會先經該行內部的黑池配對(即內部化),才會傳送至交易市場。據估計,在這些黑池內執行的交易佔市場成交總額不足3%。

(二)在香港營運內部黑池的經紀行/銀行均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向證監會取得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

  申請人所須符合的規定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並詳細闡述於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總括而言,申請人必須:

(i)是法團;

(ii)使證監會信納它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並擁有適當的組織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及具備合適資格的人員以確保它能履行在監管制度下的責任,以及擁有適當的基礎設施和內部監控系統以便有效地管理風險、避免利益衝突及製備妥善的審計記錄;

(iii)擁有最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每項受規管活動的進行;

(iv)確保其大股東的狀況不會使其作為獲發牌及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的資格受到質疑;及

(v)符合訂明的財務及償債能力規定。

(三)由經紀行/銀行自營的黑池目前只佔市場成交額一個很小的百分比。在公平參與的問題上,現階段並沒有為散戶投資者帶來任何不利影響。

(四)我們知悉美國或歐洲尚未引入新的監管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提升黑池的透明度提出了建議,並剛剛完成有關公眾諮詢。歐洲委員會已在其對《金融工具市場指令》實施情況的整體檢討中,就監管黑池的工作展開檢討。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也開展了新的工作項目,審視黑池的增長可能引發的監管事項,而證監會是該工作隊伍的成員。我們正聯同證監會注視全球發展,並會在適當時檢討我們的規例。

(五)現時,所有由證監會發牌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進行的港股交易均有向香港交易所呈報。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會繼續監察黑池在本地及區內的發展。

(六)一般而言,黑池並非新的現象。須執行大宗交易的市場參與者(例如機構投資者)一直設法避免在時機尚未成熟時向整體市場透露其全盤交易意向,以降低交易成本。黑池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及在所提供的交易服務方面作出重大革新。但另一方面,我們注意到黑池的興起也令人關注其欠缺透明度,並因而構成雙層市場,使公眾無從得知關於股票價格及流通量的資訊。我們正聯同證監會監察黑池在香港及其他主要市場的發展,並會採取一切所需措施,以確保市場有秩序和公平地運作。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