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本地一日遊旅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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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本地一日遊旅行團除無須經由持牌旅行代理商承辦外,大部分亦不是由持有香港旅遊業議會簽發導遊證的人士擔任導遊。此外,這類旅行團一般沒有購備適當的旅遊保險,亦不在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有不少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上述旅行團不但影響持牌旅行代理商及持證導遊的生計,亦因該等旅行團沒有提供足夠專業服務及保障,對旅客的人身安全可能構成嚴重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在港舉辦的本地一日遊旅行團的數目,以及參加該等旅行團的旅客總數為何;若不知悉,可否盡快作出統計;

(二) 是否考慮監管上述旅行團,並規定須由持證導遊提供服務;如果有考慮,進展如何;如果沒有,可否盡快考慮;及

(三) 會否規定上述旅行團必須由持牌旅行代理商承辦,並須購備適當的旅遊保險,以及會否把這類旅行團納入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以加強對旅客保障?

答覆:

主席: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為到港旅客安排在港行程(包括本地一日遊),必須領取旅行代理商牌照。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的相關規定,旅行代理商只可委派持有旅遊業議會導遊證的人士,為到港旅客提供導遊服務。

  不過,以本港居民為對象的本地遊則不受上述規管約制。雖然如此,參加本地遊的本港居民仍享有基本消費保障,一般性的消費者保障法例亦適用。此外,消費者委員會在有需要時亦會向消費者提供意見或協助。

  現就有關分項提問答覆如下 :

(一) 在港舉辦本地一日遊的機構眾多,除經營本地旅遊的公司外,亦包括教育團體、社區機構、宗教組織、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等,當局沒有就本地一日遊旅行團分類,也沒有進行統計。

(二) 一如引言所述,現時政府對本地一日遊旅行團已有一定規管。為本港居民舉辦的一日遊旅行團,由於數目及舉辦機構眾多,其性質與一般旅遊未盡相同,故此不應直接比較,要求由持證導遊提供服務亦未必適合。具體而言,有不少本地一日遊具有教育或聯誼的目的,團體可根據參加者的需要,設計行程和指派合適的人士(如學校老師、興趣班負責人、社工等)負責帶領和導賞。強制要求這些本地遊也必須由持證導遊提供服務,會影響辦團機構委派合適人士照顧團員的彈性,也會增加這些活動的成本,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就此作出硬性規定。

(三) 正如上文所述,為本港居民舉辦的本地遊,其目的、性質和要求與訪港旅行團並不盡同,所需服務因此各異,基於這個原因,我們認為,不適宜將前者納入《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旅遊保險方面,現時不論是旅客訪港或是港人出外旅遊,法例均無強制旅行代理商或旅客必須購買保險。目前的旅遊保險產品主要是為外遊而設。本港居民在參加本地遊時如不幸遇上意外,可使用本港醫療體系提供的服務,個別團體或人士亦可能有購買意外保險。因此,我們認為無須強制規定舉辦本地遊的團體或參加活動的本港居民必須購備旅遊保險。

  至於旅遊業賠償基金,由於基金的目的是為香港居民參加外遊活動時因旅行社倒閉或在外遊期間遇上意外時,提供特惠賠償或緊急援助(如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問的開支、在外地涉及的醫療費用等),所以我們認為無須將為本港居民舉辦的本地遊納入基金保障範圍內。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