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88,000元。

  宏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大巴黎餐廳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被裁定一項控罪,罰款港幣14,000元。

  宏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大巴黎餐廳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六項控罪,合共罰款港幣74,00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利得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524.67元及7,078.2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林泰興粥飯店有限公司經營林泰興粥飯店及英發紙品製造廠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901.27元及23,1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0元、100元、225元及120元。

  較早前,東方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0,000元。



2010年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