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電視持牌人適當人選的規定提供資料的指南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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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依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4(1)條的規定,今日(二月十九日)刊憲公布《持牌人及尋求成為持牌人的公司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1條對不被視為適當人選的人的限制提供資料的指南》。《指南》已上載廣管局網頁(www.hkba.hk),以供瀏覽。

  《指南》載列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尋求成為持牌人的公司,在其提交的法定聲明中應附上的資料,以便廣管局評核有關人士是否符合《廣播條例》第21條關於適當人選的規定。廣管局經徵詢各持牌機構的意見後,亦修訂了法定聲明表格。



2010年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