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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昨日(二月四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在二○一○年二月二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一名廿二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於旺角一個裝修單位內工作。
調查顯示,該名非法勞工於二○○六年九月非法入境香港,並在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逗留在港。於二○○八年三月,他因非法在港逗留及藏有危險藥物而被拘捕,被判入獄11個月零一星期。於二○○九年三月,他因盜竊罪再次被拘捕並入獄10個月。出獄後獲發擔保書。他受僱於上述裝修單位從事散工的工作,負責清理廢棄物,日薪為100港幣。他承認一項在遞解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法官考慮到他認罪並已就干犯非法在港逗留罪服刑,被判入獄三個月。
另外兩名分別27歲和34歲的南亞裔人士在同一行動中亦被發現在佐敦一所超級市場內工作。他們分別於二○○九年五月和二○○七年五月非法入境香港,並在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逗留在港。分別於二○○九年六月和二○○七年十一月被警方拘捕並獲發擔保書。他們各承認一項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分別被判入獄14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