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廣播牌照申請指南》刊憲
**************

下稿代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

  《2010年電訊(修訂)條例》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後,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依據經該條例修訂的《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CA條,公布《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IIIA部在香港設置與維持廣播服務的牌照申請指南》(《申請指南》),並於今日(二月五日)刊憲實施,而有關資料亦會上載廣管局網頁(www.hkba.hk),以供瀏覽。

  《申請指南》的目的,是為有意成為聲音廣播服務持牌機構的公司提供指引。該指南闡述廣管局根據《電訊條例》第13C(1)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時須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電訊條例》第13B(2)條及13C(4)條訂明的批給聲音廣播牌照的先決條件和準則。



2010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