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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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上月十五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發表談話,指「近日,香港個別社會組織宣布將推行以『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為主題的『五區公投運動』。對此,我們表示嚴重關注」。發言人並表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的」。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中央政府查詢和在本地進行研究,由民間推動的變相公投運動違反了《基本法》哪些條文;若然,詳情為何;

(二)鑑於《基本法》並沒有禁止民間公投活動,但中央政府卻認為這項活動違反《基本法》,有否研究是否《基本法》沒訂明合法的活動皆屬違法;若有研究,結果為何;當局有何準則判斷一項活動是否違反《基本法》;及

(三)就中央政府指上述公投活動是違反《基本法》的說法,特區政府會採取甚麼對策?

答覆:

主席:

(一)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必須遵守《基本法》的規定。以政制發展的議題作所謂「公投」,並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中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二)《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制度,或創制「公投」制度。

(三)《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

  對於修訂二○一二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特區政府只會按照《基本法》辦事,爭取三方共識,即是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會認同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二○一二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是不會受到五名立法會議員請辭後所舉行的補選的選舉結果所影響。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