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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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團體向本人反映,指政府現聘用一批每周工作少於十八小時的僱員,而他們無論在薪酬、福利、假期及工作日數等方面的待遇均較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差。關於上述僱員的待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政府部門及職位劃分,現時政府聘用的上述僱員的人數;

(二)在第(一)項的僱員當中:

(i)按持續服務的年期(即一年以下,然後每三年為一組至七年或以上)劃分,以合約形式獲連續聘用的僱員數目;及

(ii)按時薪(即十八元以下,然後每五元為一組至三十三元或以上)劃分,以時薪形式聘用的僱員數目;及

(三)除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政府現時有沒有為上述僱員提供任何僱員福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由於公務員有規定的工作時數,當局/部門有不固定或突發的服務需求而又只須僱用工作少於規定工作時數(當中包括每周工作少於十八小時)的人手時,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以下簡稱「部門首長」)可按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聘用非全職的人員提供有關服務。這安排讓局/部門的運作更有彈性及更迅速回應不同的服務需求。

  目前,各局/部門聘用每周工作少於十八小時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下簡稱「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主要是為了應付工作模式及/或時數不定的服務需求。這些僱員雖以定期合約形式聘用,但局/部門只會在有服務需求時才要求他們提供服務。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薪酬條件乃是「全包式」,並無其他附帶福利。部門首長可按工作的性質、就業市場的情況,以及管理和運作方面的考慮,自行釐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整體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亦不得比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如有的話)的聘用條款和條件為佳。

  簡單解釋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情況後,我就有關質詢答覆如下:

(一)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各局/部門有合約關係的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共有7,550名;按局/部門劃分的數字載於附件。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備存按職位劃分的統計數字。

  這些僱員大部分(6,271名或約83%)受僱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文化和康樂場地為市民提供服務。他們主要是擔任非全職的康體課程的導師/教練、文化場地的帶位員及在營地帶領活動的營務導師。

(二)(i)正如我在答覆的開首部分解釋,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主要是為了應付工作模式及/或時數不定的服務需求;在合約期內,當有服務需求時,局/部門才會通知僱員上班和協定所需的工作時數;因此,這類僱員的服務並非連續性。

(ii)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各局/部門有合約關係的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其平均時薪皆為三十三元或以上。

(三)現時,所有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受僱期長短及其每周工作時數,均可享有若干僱傭權益和福利,例如工資的支付、扣除工資的限制、法定假日,以及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保障等。儘管《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政府,正如我在答覆的開首部分所解釋,政府作為良好僱主,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所採取的一個主要原則,是他們的聘用條款整體上不得遜於《僱傭條例》有關的規定。

  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適用範圍涵蓋政府僱員,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不論其受僱期長短及其每周工作時數)。因此,非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已受到有關條例規定的保障,包括在受僱工作期間享有因工受傷的有薪病假,以及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的補償。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