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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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33,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7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及鉅城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75名及2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249,954.01元及84,038.2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 六名與訟人,包括黃光耀經營黃光耀會計師事務所、梁振華經營合群行、長榮食品發展有限公司、歐志遠、三利有限公司經營品潮軒及東亞(滋奧圖)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242.25元、16,668.93元、12,400.77元、10,080元、2,945.19元及2,832.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歐志遠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10元、129元、129元、120元、109元及85元。
完
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