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特區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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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有評論指出,警方在二○一○年「還我普選元旦大遊行」舉行時及其後作出的安排意圖打壓遊行人士,嚴重損害表達自由。該等安排包括部署龐大而不合比例的警力於遊行目的地(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門外、近距離攝錄遊行人士的容貌,以及其後高調地派警員到一名遊行參加者的家中滋擾其家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在遊行當日部署於中聯辦門外的警員人數,以及有何理據部署該等規模的警力;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警方雖已取得上述參加者的聯絡電話,但仍於本月初派警員到其家中向其家人查問與她聯絡的方法,藉以滋擾其家人,其後又高調將其拘捕,警方作出該等安排的理據何在;及

(三)鑑於有評論指警方近距離攝錄遊行人士的容貌有侵犯個人私隱之嫌,有否評估遊行人士是否有權拒絕被警方攝錄;以及警方在進行攝錄前須否取得被攝錄者的同意?

答覆:

主席:

(一)特區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和平集會和遊行、及發表意見的權利。香港是一個人多擠迫的地方,大型公眾集會和遊行會影響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亦可能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影響。故此,警方在便利遊行人士表達意見的同時,也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並須取得平衡,兼顧其他人使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權利及安全。而遊行人士向公眾表達訴求,亦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和社會秩序,在和平、安全的原則下進行。

  在處理任何公眾活動時,警方會根據主辦者所提供的資料和預期參與人數,與主辦者保持緊密聯繫,並會就該活動可能引起的公眾反應、過往處理同類活動的策略及經驗、有關活動的細節和行動時可能遇到的限制等,作全方位的風險評估及考慮,以決定需調備的人手和採取適當的人群管制措施,確保該公眾活動能安全及有秩序地進行。

  一月一日的遊行,主辦單位所提供的預期參與人數為一萬人,而遊行路線途經多個繁忙區域及主要交通幹道,警方有必要沿遊行路線和集會地點,派出足夠人員,負責維持整體遊行的秩序,和做好人群及交通管理等工作。警方沒有就個別地點的執勤人員備存細項數字,況且警務人員在當天必須根據流動的遊行人群和活動靈活調配;警方表示當天整項行動共動用約一千名人員。

(二)若警方根據事實和所得證據需要進行拘控,部門一般做法,是到涉案人士報稱的居住或工作地址作出拘捕行動。就問題第二部分所提述的個案,據我理解,警方亦是按一般做法處理。

(三)警方若認為有需要在大型公眾活動進行攝錄,主要目的並非針對個別參與的人士,而是為活動本身備存真實記錄。一般來說,攝錄工作是為了方便日後的內部檢討及評估策略,藉以不斷完善警方處理大型活動的管理和應變。故此,警方攝錄群眾的遊行或整體動向,並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或行為。除非受到活動舉行地點或實際環境所限,否則警務人員一般不會在近距離攝錄參與活動的個別人士。

  只有在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出現可能或已經受到破壞的跡象時,警方人員才會重點拍攝涉嫌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經過或牽涉其中的有關行為。在此情況下,警方因懷疑有人違法而進行拍攝,此安排屬於合理和合法的取證方法。

  只有接受過適當訓練的警務人員,才會被委派為公眾活動進行攝錄。進行任何攝錄工作,亦必須經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特別授權。另外,負責拍攝的人員須依據警司或更高級上司的明確指示行事。進行攝錄的警務人員,會穿著可被識別為警務人員的制服。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