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領匯出租商場鋪位予私營安老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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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向本人反映,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不理公屋居民及屋苑業主立案法團反對,將其管理的公屋屋h商場的部分鋪位出租予私營安老院舍。該等居民指出,這安排不但加重屋h內公共設施的負苛,同時亦剝削居民選擇公屋商場內的零售及餐飲服務的權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社會福利署(社署)現時已批出及正在審批的安老院舍牌照申請涉及的院舍當中,有多少間是位於由領匯公司管理的公屋屋h商場內;社署審批這些申請時,有沒有就有關的公屋屋h商場的功能、設施及環境考慮該等商場鋪位是否適宜出租作安老院舍之用,以及有沒有聽取附近居民的意見;如有,考慮的詳情及機制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得悉領匯公司將其管理的公屋屋h商場鋪位出租作安老院舍之用後,有沒有評估這些安老院舍對屋h內的康樂、醫療、復康及其他社區設施構成甚麼壓力及影響;如有,評估的結果為何,會不會因應這些安老院舍的設置而額外增加有關社區的設施;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現時有何監察機制,監督領匯公司為公屋居民提供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公屋的康樂設施,以免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4(1)條的規定;鑑於有公屋居民指出,領匯公司更改部分公屋屋h零售設施的出租用途,導致該等服務未能切合居民的需要,房委會會否協助公屋居民,與領匯公司商討恢復該等公屋屋h商場鋪位的原有出租用途?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分拆出售轄下設施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時,已透過地契、公契及契諾,確保拆售設施必須繼續用作商業及停車場設施,不得隨便更改。領匯與一般私人機構無異,可自行決定其轄下的商場及鋪位的行業種類,及根據情況調整行業組合及佈局設施,政府及房委會不能亦不會干預其經營策略、運作模式及行業組合。

  我在綜合勞工及福利局提供的資料後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社會福利署(社署)已批出及正在審批的安老院舍牌照申請中,共有27間是位於領匯轄下的設施內。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在處理安老院舍牌照申請時,會按照《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其附屬法例和《安老院實務守則》對有關處所的地點、出入方法、設計、結構、建築物種類、消防設備及壎舠〞p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保處所適合用作安老院舍。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二)安老院舍與零售商鋪等設施屬不同行業的商業設施,均符合地契條款下商業用途的規定。另外,房委會分拆出售予領匯的商場及停車場設施,均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規管。任何涉及建築物結構或用途擬有重大更改(包括改作安老院舍用途)的建築工程,申請人需向房屋署獨立審查組(獨立審查組)申請及經批准才可進行。獨立審查組的執法安排與屋宇署一致,在處理申請時,獨立審查組會徵詢消防處、地政總署及規劃署的意見,該等部門會就其所屬範疇進行評估,以確保消防設備及格,及符合土地條款與法定規劃用途的規定。

(三)終審法院在二○○五年七月的裁決,已經清晰地指出,在《房屋條例》(第283章)下確保提供零售和停車場設施,不代表房委會本身須為直接提供者。只要住戶能享受有關設施,即使並不是由房委會提供,而是由一個房委會沒有管控權的第三者,即領匯所提供的,房委會也可說是能盡了向住戶確保提供有關設施的責任。終審法院在作出這項裁定時,亦已知悉領匯或會改變轄下設施的營運模式,包括商戶行業的組合。

  領匯是按商業原則營運的機構,與其他私營機構一樣,領匯會因應經濟及市場情況,作出適當的反應,從而可以繼續在市場上營運。基於領匯商場位處公共屋h的客觀情況,其客源主要是屋h居民,領匯轄下的設施必然要迎合屋h居民的需要和負擔能力,從而為居民提供他們所需的服務。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