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索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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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運輸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索償代理的活動越見猖獗,他們教唆交通意外傷者誇大傷勢以索取更高賠償,造成欺騙保險的歪風,保險公司亦因賠償費用上升而大幅調高保費(例如的士的保費在短時間內增加五成)。更有保險公司擬不再承保營業車輛的保險。此外,交通意外傷者亦可能須向索償代理支付高昂的服務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索償代理的活動近年越見猖獗的原因,當中是否包括很多交通意外傷者未能符合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因而向索償代理尋求協助;若是,當局會否考慮檢討及放寬該計劃的申請資格;

(二)當局打擊索償代理活動的最新進展,以及未來兩年的具體計劃為何;當局就需否立法規管索償代理而進行的檢討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過去三年就打擊索償代理的活動而提出的檢控數目是否偏低;若是偏低,原因為何,是否因該等活動較難舉證,以及當局如何解決有關困難?

答覆:

主席:

(一)索償代理活動的成因很多。根據二○○八年《法律及相關服務的供求情況顧問研究報告》的結果,住戶使用索償代理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們無力負擔訴諸其他方法的費用,或不想花金錢或時間用其他方法去解決問題。因此,負擔能力只是公眾聘請索償代理的眾多原因之一。另一個原因是,公眾人士對索償代理的性質缺乏認識。

  民政事務局和法律援助署現正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而進行每五年一次的檢討制訂建議。政府當局會在二○一○年年中前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二)政府當局現正透過加強公眾教育,以及藉調查及檢控加強執法工作,來處理索償代理所引起的問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藹冰及盧蔚恩(區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10號)案中,一名索償代理和一名事務律師被裁定包攬訴訟及助訟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15個月及16個月。該名被定罪的事務律師提出上訴,現正等候排期。

  在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裁決中,主審法官已清楚說明構成包攬訴訟及助訟的普通法罪行的元素。在處理這些罪行時,法院須研究每宗案件的案情,以決定被告人是否已干犯有關罪行。法院須顧及對立的公共政策考慮因素,例如對法院制度的完整性及對尋求司法公正的途徑構成的風險。

  因此,嘗試就包攬訴訟及助訟作出硬性的法定定義或許並無需要,也並不可取。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相關普通法罪行的發展,並相應地檢討是否有需要進行立法。

(三)除了在區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10號成功作出檢控外,警方現正就五宗懷疑案件進行調查。凡涉及詐騙(包括詐騙保險)並證實有根據,則干犯詐騙的人亦可被控以與詐騙有關的罪行。

  警方接獲的舉報數字偏低,原因之一是巿民未必知道助訟及包攬訴訟罪行的性質,以及索償代理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有些受害人可能仍誤以為索償代理可以幫助他們,因而往往不願意配合警方的調查。

  律政司已透過各媒體加強宣傳,提高市民對索償代理的行為、助訟及包攬訴訟罪的認識,並提醒市民索償代理的行為可能違法,兼且有可能損害他們的利益,因此須提高警覺。自從二○○九年六月律政司在區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610號成功提出檢控之後,我們已增加有關信息的廣播次數,在電視和電台播放的次數分別增加了64%和11%。

  香港律師會自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設立了一條電話求助熱線,協助人身傷害賠償的申索人直接向律師尋求適當的法律協助,而避免僱用索償代理的服務。超過100名律師已參加這項計劃,為申索人提供最多一小時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2010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