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公務員職位的中文水平入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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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答覆:

問題:

  現時,大部分公務員職位的入職要求規定申請人必須達到中文及英文水平的要求。有不少南亞裔的本港永久性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因未能符合中文水平的要求而不獲聘任為公務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最近三年,投考初級、中級及高級公務員職位空缺的人士當中,分別獲得聘任及不獲聘任的南亞裔本港永久性居民的分項人數;

(二) 第(一)項的南亞裔永久性居民有否純粹因其中文水平未達入職要求而不獲聘任;若否,他們不獲聘任的原因為何;及

(三) 自回歸以後,政府就各級公務員(包括外籍公務員)的中文水平入職要求作出的修訂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九條及《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3條訂明,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定語文。香港特區約有95%人口是華人,同時亦是一個國際都會及商貿財經中心,因此,政府的政策是要維持一支通曉兩文(中英文)三語(粵語、普通話和英語)的公務員隊伍,以配合香港特區的持續發展,並確保政府能夠與市民大眾有效地溝通。

  在這項政策下,一般而言,所有向公眾發放的書面資料,例如政府報告、表格、單張、小冊子、海報、通告、標誌等,都備有中英文文本。政府向市民大眾發出的口頭和書面公告,例如電台及電視廣告、在大型戶外活動中作出的宣布等,以及政府互聯網網頁上的資料,均中英兼備。各局和部門會依照市民來信所用的語言,以中文或英文回覆。此外,前線人員亦須以粵語、英語或普通話,解答公眾的查詢和提供協助。由於政府與市民溝通時務須中英並用,為各公務員職系的入職人員訂定適當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要求,是有必要的。

  根據這些背景資料,我對問題第(一)部分的答覆是,政府作為提供平等機會的僱主,宗旨是用人唯才、擇優錄用,而公務員的聘任,均以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招聘人手的局或部門在評核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有關的公務員職位時,會考慮他們的學歷或專業資格、專門技能、工作經驗、語文水平,以及是否具備擔任有關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在遴選過程中,申請人的種族並非其中一項考慮因素。因此,我們沒有在公務員招聘過程中搜集申請人的種族資料,故此沒有聘任和不獲聘任的南亞裔本港永久性居民人數的資料。

  關於問題第(二)部分,由於按照現行做法,我們在招聘過程中不會搜集公務員職位申請人的種族資料,因此亦沒有南亞裔永久性居民純粹因其中文水平未達入職要求而不獲聘任的人數資料。

  關於問題第(三)部分,鑑於在政府內部的文件往來,尤其是較初級人員之間和當局與他們進行的文件往來,以及在政府與市民溝通時,中文擔當十分重要角色,由一九九五年八月起,聘任公務員的中文語文能力要求已和英文語文能力要求看齊。根據當時發布的語文能力要求,如果公務員職系的學歷要求是香港中學會考或以上程度,入職的公務員須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及中國語文科取得「E」級,或考獲同等成績。如果職系的學歷要求低於香港中學會考程度,則入職的公務員須具有與該職系所要求的最低學歷相等的中英文語文能力。

  二○○三年一月,政府考慮到本港的教育水平多年來不斷提升,而市民對公務員的質素亦有更高期望,於是把聘任公務員的語文能力要求提高。具體來說,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系的職位申請人,須在公務員事務局所舉辦的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即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及格,或考獲指定的公開試成績。這些職系以前的語文能力要求是香港中學會考「E」級,而綜合招聘考試的語文試卷則由語文學者編訂,其水平達到學位程度。至於入職學歷要求為學位以下程度的公務員職位的申請人,除非有關職系已獲公務員事務局豁免,否則均須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及中國語文科取得「E」級,或考獲同等成績。

  二○○六年十月,政府修訂了對語文能力的要求,以配合根據工作需要而訂定的不同語文能力要求。根據現行的經修訂語文能力要求,學位或專業程度職系的職位申請人在綜合招聘考試語文試卷取得的及格成績,分為兩級。部門首長或職系首長可因應這些職系的工作需要,決定其職位申請人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分別須取得「二級」還是「一級」成績;若個別工作並不需要一致的中英文語文能力,相關的部門首長或職系首長可毋需要求申請人在兩份語文試卷取得同一級的成績。就學歷要求訂為香港中學會考或以上程度的非學位程度職系而言,申請人須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取得「E」級或「第2級」,或考獲同等成績。舉例說,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甲)考獲「C」級,會被視作等同在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取得「E」級。在海外或本地取得的其他學歷,會按個別情況考慮。至於學歷要求低於香港中學會考程度的非學位程度職系,其語文能力要求則與職系的最低學歷要求相配合。某些沒有訂定學歷要求的職系,其語文能力要求會按工作需要而訂於相稱的水平。

  由二○○七年八月八日起,政府聘任公務員時,會接受英國國際普通中學教育文憑(IGCSE)、英國普通中學教育文憑(GCSE)及普通教育文憑一般程度(GCE「O」Level)的中國語文成績。具體而言,在這些海外考試的中國語文科考獲「C」級,等同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取得「第3級」成績,而「D」級則等同於「第2級」成績。

  部門或職系首長如在招聘人員方面遇到困難,可按個別情況,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豁免語文能力要求。

  多謝主席。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