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獨留兒童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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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家長向本人反映,近年家長或監護人獨留兒童在家的事件時有發生,部分事件更涉及兒童受傷,情況令人關注。他們又指出,現時社區內的暫託兒童服務並不足夠,家長若遇要事需向他人暫託子女會遇上很大的困難,有時難免需要放棄行程或冒險暫時獨留年幼子女在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一個由政府當局進行有關獨留兒童在家現況的大型調查是在一九九七年進行,至今已超過十二年,政府會否考慮再就此事宜進行調查研究;若會,具體的計劃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鑑於現時政府普遍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處理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政府會否檢討現時的做法;若會,具體的詳情和跟進行動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三)鑑於有家長指獨留兒童在家的問題多年來未有改善,且有日趨嚴重的跡象,政府會否訂立新的政策和措施進一步改善有關情況;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四)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政府用於處理獨留兒童在家問題的開支為何;會否在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財政預算中,調整有關開支預算;若會,具體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五)政府現時有沒有任何計劃研究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若有,有關工作的進度和計劃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六)是否知悉現時各區受政府資助的託兒服務的名額和服務時間分別是甚麼;政府有沒有就這些服務的供求情況進行檢討;若有,結果和跟進工作是甚麼;若沒有,政府會否考慮在短期內展開有關檢討;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父母照顧年幼子女,是責無旁貸的。家長如因事、工作或其他原因暫時未能照顧年幼子女,有責任事先安排親友、鄰居或保姆等幫忙,或利用各種幼兒託管服務。家長必須為照顧子女作出適當安排,萬萬不應冒險獨留兒童在家。

  就陳淑莊議員的問題的六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當局一直關注有關問題,我們的目標是透過不同的措施和支援服務及宣傳教育,減低幼兒被獨留在家的情況。所以,當局現未有計劃就獨留兒童在家的情況進行調查。

(二)把兒童獨留在家是非常危險的事,不但可引致兒童傷亡,亦可能禍及鄰里,家長或照顧者更可能因而負上疏忽照顧的刑事責任。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我們認為有關條例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安全,警方亦曾根據上述條文成功檢控把兒童獨留在家的人士。

(三)當局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處理獨留兒童在家的問題。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我們提醒家長必須認真履行其照顧子女的責任,避免獨留兒童在家。另外,我們亦透過提供彈性的幼兒託管服務,為有需要的家長提供支援和協助。有關的詳情如下:

  社會福利署(社署)一直透過各種宣傳及教育活動,提醒家長須妥善照顧子女,包括透過電視宣傳短片、電台宣傳聲帶、報刊廣告、親子雜誌、親子網頁、海報、單張及宣傳紀念品等,積極宣傳「做個盡責家長 孩子開心成長」、「獨留兒童意外生 照顧孩子勿輕心」、以及「疏忽照顧兒童 要負刑事責任」等信息,並在打擊家庭暴力的宣傳運動及相關前線專業人員的培訓中,加入有關的課題。

  此外,全港61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兩間綜合服務中心,以及22間家庭生活教育服務單位,亦會透過各類型的小組、活動及輔導服務,向父母灌輸照顧子女的知識和技巧。

  為協助因工作等原因而暫時未能照顧其年幼子女的家庭,以避免兒童被獨留在家,當局透過資助非政府機構,為該等家庭提供不同類型的幼兒服務,並致力加強服務的彈性。除了繼續透過獨立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提供常規照顧服務外,社署亦積極引入較具彈性、服務時間涵蓋晚上以及周末及假日的嶄新幼兒照顧服務,以進一步回應服務需求,當中包括─

  ─ 自二○○七年十月及十二月起,分別資助原來只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寄養家庭及部分兒童之家,提供日間照顧服務;

  ─ 自二○○八年一月起資助互助幼兒中心增加晚上、周末和假日的服務;及

  ─ 自二○○八年十月起,透過非政府機構/地區團體推行「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以期在常規幼兒照顧服務以外,為有需要的家長提供更具彈性的託兒服務,並同時促進社區互助與關懷。計劃的內容包括(i)為六歲以下兒童而設的社區保姆服務,以及(ii)為三歲至六歲兒童而設的中心託管小組服務兩部分。各營運機構會在區內招募並訓練照顧者在中心(中心託管小組服務)或照顧者家中(社區保姆服務)照顧兒童。

  此外,政府亦透過「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基金)協助社區人士建構鄰里互助網絡。基金自二○○二年成立以來,已撥款接近二億元,資助了200多項計劃,當中約四成包含以鄰里互助形式提供幼兒照顧或課餘託管服務的元素。

(四)在二○○七至○八,二○○八至○九及二○○九至一○的三個財政年度,政府就日間幼兒服務的開支/預算分別為1億660萬元(實際開支)、8,920萬元(修訂預算)及9,840萬元(預算)*。

  此外,為推行上述的「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政府亦已額外撥備4,500萬元,作為試行計劃三年(由二○○八至○九年度至二○一○至一一年度)的費用。

  社署沒有備存有關防止兒童被獨留在家的公眾教育、宣傳及其他活動的開支細目。

(五)我們認為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這建議未必能達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的良好意願。舉例說,一些家長可能會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要求兒童在家門外等候,或到商場和街上流連。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並不能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執行上亦有很多困難。反之,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兒童的法例,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為何,所針對的是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他/她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我們認為現行法例更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安全。

  我們亦曾參考一些海外司法區的做法。據我們了解,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的相關法例中,有關處理疏忽照顧兒童的刑事條文,大致與上述《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條文相類同,亦沒有將獨留兒童在家這行為單獨列為刑事罪行。

(六)除了獨立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所分別提供的690個及80,517個常規服務名額外,遇到重要或突發事情而暫時未能照顧子女的家長,亦可以使用暫託幼兒服務、延長時間服務、互助幼兒中心及「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等暫託性質服務。

  暫託幼兒服務的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及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家長如在這段時間以外需要暫託服務,可使用延長時間服務。這項服務的運作時間一般為星期一至五下午六時至八時,及星期六下午一時至三時。至於互助幼兒中心的服務時間則由各中心因應情況而定,社署亦有規定參與「互助幼兒中心資助服務計劃」的中心,須透過預約安排,為有需要的家庭於星期一至五下午六時至晚上十時,以及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提供八小時的服務。而「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下為六歲以下兒童而設的「社區保姆服務」,運作時間則由上午七時至晚上十一時,為三至六歲兒童而設的「中心託管小組」,平日亦最少運作至晚上九時,並涵蓋部分周末和假日。

  社署轄下11個行政分區就上述各項服務所提供的名額列於附件。

  社署一直密切監察各項照顧幼兒服務的需求及運作情況,以確保有關服務能夠配合各區的需要。上述的各項託兒服務,在時間上相信可以滿足大部分因工作等原因而暫時未能照顧子女的家長的需要。但我要強調,家長始終是兒童的最佳照顧者,從幼兒福祉的角度考慮,兒童經常接受過長時間的託兒服務未必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因此,我們建議長時間不能照顧其子女的家長與社工聯絡,以商討一套完善的兒童照顧方案,當中包括不同類型的兒童住宿照顧服務。

* 有關數字並未包括學生資助辦事處就「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及教育局就「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為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費用資助。此外,有關開支自二○○七至○八財政年度起有所減少,是因為教育局原透過「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資助計劃」,為部分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提供資助。而自二○○七至○八學年起,該等中心和其他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的非牟利幼稚園一樣,可以透過教育局為合資格幼稚園學童提供的學券資助支付營運開支。因此該等中心為三至六歲兒童提供的服務便不再在「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資助計劃」下獲得資助。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