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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持續進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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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十多名市民的投訴,指有一間培訓機構濫收學生修讀一項已在持續進修基金(基金)登記的英語課程,報讀該課程的學生的英語程度十分參差,不少學生即使出席率達八成以上,甚至重讀一年,仍未能通過相關的英語會話公開考試而成功修畢課程,令他們不能向基金申請發還課程的80%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對基金課程的投訴,以及涉及的培訓機構數目;當中有多少宗投訴成立、涉及的違規事項,以及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二)當局有否監管基金課程導師的資格、其更替率和培訓機構所採用的課程推銷模式;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當局會否分別就該等事宜制訂規範;及

(三)當局如何避免再有類似上述培訓機構濫收學生的情況發生?

答覆:

主席:

(一)現時,共有約7,000項課程獲登記為持續進修基金(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由約300間培訓機構負責提供。由二○○七/○八至二○○九/一○年度(截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基金辦事處)共接獲79宗對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投訴,涉及68間培訓機構。其中36宗投訴經調查後證實成立或部分成立,相關的26間培訓機構違反適用於已登記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條款及條件(基金條件),主要涉及宣傳及推銷手法、課程及教學質素、學費退款,以及懷疑詐騙。

  當局可因應違規個案的嚴重性採取相應的跟進行動。基金辦事處可向違反基金條件的培訓機構發出書面警告。如違規情況嚴重或持續,當局會考慮將有關課程從基金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中剔除。若當局懷疑個案涉及詐騙或賄賂等刑事行為,個案將會立即被轉介至有關執法部門跟進,當局並可能把有關課程從基金可獲發還名單中暫時剔除。

  在上述期間證實成立或部分成立的36宗投訴個案中,當局在考慮到投訴內容以及在調查時發現的其他事項後,已把涉及的34個課程除名,牽涉6間培訓機構。其餘的20間培訓機構則收到基金辦事處的書面警告。

(二)及(三)基金就課程導師的資格有一定的監管,基金條件規定培訓機構須聘請足夠的課程導師,而有關導師須擁有合適資歷及經驗。培訓機構在申請登記課程時,須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提交聘請導師的準則,它們一般都需要同時提交導師資歷的具體資料以便評估。基金條件雖然沒有關於導師更替率的特定條文,但在課程獲登記後,培訓機構如須轉換導師,必須預先取得當局的書面批准。我們認為現時的安排合適,足以保證課程質素,以及保障學員的利益。

  基金條件中亦有一系列的條文規管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推銷手法,以避免濫收學生的情況。為保障學員的利益,培訓機構只可以把已登記的課程宣傳為在基金下可獲發還款項。一般來說,培訓機構不可把自己宣傳為政府的代理人、僱員、代表或合夥人。當局可要求培訓機構收回或停止任何當局認為不適當或不良的宣傳用品。為避免學員因經濟誘因而被吸引報讀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培訓機構不可向學員提供任何禮物、折扣或任何其他優惠。此外,培訓機構一般都須為它們的招生代理人及承包商就遵守基金條件方面的行為及疏忽負責,而培訓機構亦不可聘用其申請基金資助的學員為招生代理人。  

  此外,培訓機構須在登記成為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申請中註明入讀要求。評審局會根據課程的程度及要求,評估入讀要求是否恰當。在申請獲批後,培訓機構須按入讀要求招收學員,並保留相關的文件證明。上述規定有助確保學員入讀與能力相符的課程。

  如有培訓機構違反上述的任何條文,當局會如答覆第(一)部分所述,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政府會繼續強化以風險為依據的課程監察機制,以及對培訓機構的巡查,確保基金條件予以遵行,並會增加課程透明度,例如加強基金辦事處網頁的內容,方便申請人選擇最切合其需要的課程。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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