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就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務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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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完成對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事務的調查,並已把調查報告交給律政司作考慮,而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中。此外,小額錢債審裁處於本年一月五日在審理一宗向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上任主席申索賠償的個案時,審裁官指出申索人的指控屬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的事宜,申索人可待該審裁處研究後才提出民事索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證監會有否把上述調查報告交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和財政司司長作考慮;若有,何時把該報告交給局長和司長,以及考慮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警方是否已完成上述事件的調查;若然,調查報告是否已交給律政司作考慮;

(三) 律政司司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和財政司司長會否考慮把上述事件交給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程序;及

(四)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成立以來,共處理多少宗個案,以及涉及那些市場失當行為,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由證監會轉介財政司司長再交給該審裁處進行研訊程序及由內幕交易審裁處轉介的;有多少宗已完成研訊程序,當中每宗需時多久才完成研訊程序及結果為何,以及有多少宗仍在處理中?

答覆:

主席:

  應黃成智議員的提問,我們徵詢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律政司及香港警務處(警方)的意見,現回覆如下:

(一) 證監會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約束不能披露個別案件的詳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途徑有兩類,即根據該條例第XIV部,證監會可將其調查結果轉介律政司考慮提出刑事檢控;或根據第XIII部,財政司司長可在考慮證監會的報告或律政司的通知或在其他情況下,就有關事宜提起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進行的研訊程序。證監會一般的做法是考慮所有途徑,並在證據充分及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優先考慮採取刑事檢控行動。根據基本法,律政司主管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因此,證監會會先將涉嫌市場失當行為個案轉介律政司。若律政司決定不提出刑事檢控,證監會會考慮其他執法途徑,包括將個案轉介財政司司長,考慮是否提起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進行的研訊程序。為保留提出刑事檢控的優先權,證監會在取得律政司的意見前,不會將個案轉介財政司司長。

(二) 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警方現時不會就調查進展作進一步評論。

(三) 如上文(一)所述,市場失當行為的嫌疑個案,通常會先由證監會進行調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財政司司長會在收到證監會的報告後考慮是否適合將個案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

(四)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在二○○三年四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以取代內幕交易審裁處在已廢除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下的職能。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負責審理在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內幕交易及另外五種市場失當行為,包括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操縱證券市場、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至今已審理了四宗個案。這四宗個案都是由財政司司長應證監會的報告而提起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於二○○九年八月完成第四宗(即現有最後一宗)個案並發表報告書後,沒有待處理的個案。四宗個案的詳情列於附件一。

  其中兩宗個案(品質國際集團及中國海外發展)的處理時間較長是由於案中的指明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覆核分別需時十一個月和六個月完成,引致有關研訊須押後進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