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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虐待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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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據報,早前上水一間參加了社會福利署(社署)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的一名員工,因虐打及強逼一名女院友吃糞便而被法庭判監六個月。此外,一名長者近日被發現遭兒子故意拿走證件及行李並遺棄於廣州,最後由政府協助他回港。有不少長者團體及長者向本人表示,不滿現時本港沒有專項法例打擊虐待長者的行為及保護長者的法律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社署有否根據《安老院條例》檢控上述虐待長者案件涉及的安老院;若有,何時作出檢控及結果為何;若否,不檢控的原因是否社署認為該安老院涉及上述事件的行為合理及沒有違反該條例;及

(二) 鑑於兒童及少年現時受《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專項法例保護,但沒有制定專項法例保護長者,既然政府在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回覆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目前香港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長者)免受虐待」,政府會否立即廢除《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以免公眾覺得政府只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制定專項法例,但卻沒有為保護長者制定專項法例;若會,何時廢除該法例;若否,會否重新評估需否制定專項法例保護長者免受虐待?

答覆:

主席:

(一) 虐老是嚴重罪行,絕對不可以容忍,必須嚴肅處理。問題所指有關安老院舍護理人員因虐老被法庭判罪一事,我們十分關注。社會福利署(社署)經過多個月的調查、向涉事院舍的管理層及有關職員了解事件,並參考法庭的判決後,已決定扣減該院舍的買位數目四十個,原因是院方於數月前接獲投訴後,並未有按「改善買位計劃」服務協議中《服務質素標準》的規定,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長者住客免受侵犯。為了顧及現時居於該院舍的長者住客的需要,社署將會在受影響的長者住客基於不同原因離開院舍時,逐步扣減有關買位數目。社署亦已要求該院舍注重員工的專業操守,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培訓。至於會否根據《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提出檢控,社署現正諮詢法律意見。

  要有效遏止院舍內的虐老行為,除了採取懲罰性的手段外,積極的預防和監察措施也十分重要。《安老院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確立了由社署署長負責發牌的安老院舍規管機制,規管的範疇包括保健、壎矷B人手、安全、選址、處所設計、結構、設備、防火措施、以及院舍面積。所有安老院舍均須領有牌照,而社署的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會不時巡查安老院舍,確保院舍符合牌照的要求。安老院舍如同時已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註冊,亦須接受壎芵p的監管。我們亦會透過為安老院舍提供支援,例如為安老院舍的員工提供護老培訓和資訊,提升院舍的服務質素。

  此外,我們鼓勵安老院舍的住客及其家人或照顧者發揮積極的監管角色。若他們對安老院舍的服務有任何不滿,可撥電牌照處或使用社署二十四小時熱線投訴。社署會即時跟進,包括巡查有關院舍、監察院舍執行改善措施,以至就專題項目向各安老院舍發出指引,以幫助整個業界提高服務質素。

(二) 香港目前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長者,免受虐待。具體來說,被虐待的長者是受到刑事罪行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的保障,他們亦可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配偶、子女或該條例所指明的其他親屬騷擾。

  此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監護委員會有權發出監護令,委任監護人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包括長者,就其個人或醫療事宜作出決定,或代該人持有、收取或支付指明的每月款項。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無須就打擊虐待長者的行為另行制訂專門法例。

  除了法例上的保障,我們一直有透過宣傳和教育,加強公眾對虐待長者問題的關注,並採取各種預防和介入措施,以及為前線員工提供培訓,為被虐待長者提供適切的支援。

  至於梁議員提及的《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其目的是保護該條例所指定的兒童和少年,他們主要是曾經受到襲擊、虐待或性侵犯,又或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受到忽略。少年法庭可按條例賦予的權力,就這些兒童及少年作出有關監護、看管及控制的決定。由於此等安排並不適用於一般成年人士,包括長者,所以不宜作為處理虐老問題的參考。《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確有需要保留,亦與上述保障市民,包括長者,免受虐待的其他法例完全沒有抵觸。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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