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整筆撥款津助的非政府機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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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團體向本人反映,指現時政府並沒有就162間接受整筆撥款津助以提供福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的架構及財政儲備設立嚴格的管治制度,它們對此表示關注。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瞭解各接受整筆撥款津助的非政府機構的董事會的產生方法及其董事會成員的背景和任期等資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現時委派代表擔任哪些非政府機構的董事會的成員,涉及的機構數目、每間非政府機構的董事會的政府代表人數,以及他們的角色是甚麼;及

(三)會否制訂管治守則,規定上述非政府機構須提高其透明度、促進多元參與及增加向公眾負責的程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成智議員的問題的三部份,我的回應如下:

(一)接受社會福利署(社署)津助的非政府機構,必須按香港的相關法例持有有效的公司/團體註冊證書,及屬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的規定,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這些非政府機構並非由政府設立,而是按相關條例註冊、獨立自主的公司/團體/慈善機構,其董事會的產生方式或其成員的背景及任期也非社署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所以社署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二)社署對非政府機構的監察,主要在其資助服務方面。自一九九九至二○○○財政年度起,社署透過實施《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確保資助服務符合《津貼及服務協議》的規定和《服務質素標準》的要求。由於非政府機構是獨立自主的組織,而機構管治是機構本身的責任,政府的現行政策是通常不會派員加入機構的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或參與機構的管理。事實上,不少非政府機構提供服務的範圍超越社會福利,也有機構同時運作自負盈虧的服務,這類服務不屬《津貼及服務協議》的範圍,亦非社署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社署派員參與機構的管理並不恰當。

(三)接受整筆撥款及其他社會福利資助的非政府機構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有責任妥善地管理整筆撥款/資助,並確保整筆撥款及資助的運用須符合《津貼及服務協議》所訂明的要求和目標,並遵從《整筆撥款手冊》所規定的條件,以正確和審慎地運用公共資源。

  就有關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的機構管治方面,政府一直扮演協作者的角色。具體工作包括在《整筆撥款手冊》內強調良好機構管治的重要性,並透過研討會及刊物提升非政府機構的管理能力,以及推廣良好作業手法。社署會繼續擔當這個角色,而且有關工作會更加清晰和有焦點,因為我們會協助社福界制訂《最佳執行指引》,並設立社會福利發展基金,以資助機構推行培訓計劃和提升能力的措施。由社署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非政府機構管理層、前線員工和服務使用者代表以及獨立人士的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將協助社福界就各項管理事宜,例如人力資源政策等,制訂《最佳執行指引》,並在指引中探討有關機構管治和問責的事宜。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