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處理公幹旅程所賺取的飛行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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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政府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公營機構及半官方機構的僱員購買機票到外地公幹一般可賺取飛行哩數,而該等飛行哩數日後可作換領機票之用。關於以公帑購買機票所獲飛行哩數的處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沒有機制統一處理以公帑購買機票所獲的飛行哩數;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該等飛行哩數應否視作公共財產處理;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及理據為何;及

(三)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每年以公帑購買機票所獲的總飛行哩數,以及該等飛行哩數的價值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分別回覆如下:

(一)政府官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就公務員而言,離港公幹的航空旅程由有關局或部門按照相關的政府規例安排。現行規例並無規定公務員必須就公幹旅程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獎賞。不過,如公務員就公幹旅程申領飛行獎賞,有關獎賞會記入其個人飛行哩數帳戶,而該公務員須向有關部門管方呈報,以便用於日後的公幹旅程。另外,政府曾於數年前向航空公司提出成立一個政府飛行哩數帳戶,集中處理所有公務員就公幹旅程向航空公司申領的飛行獎賞。但航空公司基於個別的商業考慮,並沒有接納政府的建議。

  飛行獎賞一般都設有使用時限。由於大部分公務員都無須經常離港公幹、而飛行獎賞計劃下換取的機票亦往往有一定限制,未必可配合該公務員其後公幹的行程安排,因此累積的飛行哩數未必能在到期日前應用於公幹旅程。如預計個別公務員的飛行獎賞在到期前都未能用於公幹旅程,部門管方可酌情批准該員把有關獎賞作私人用途。

  政治委任官員採用類似公務員的規定,處理有關公幹旅程申領飛行獎賞(如申領的話)及該等獎賞應如何運用的事宜。

  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離港公幹會自費購買機票,當中不涉及公帑。

  立法會議員離港公幹的旅程安排及申領飛行獎賞的事宜,屬立法會的內部行政,由立法會自行規管和處理。

  至於區議會,一般來說,現時政府沒有為區議會議員提供撥款購買機票作離港公幹用途。換言之,區議會議員離港公幹須自費購買機票,而所獲得的飛行獎賞會用作其私人用途。

  至於資助機構的僱員離港公幹方面,由於資助機構獨立於政府,享有自主權管理本身事務,而有關安排亦屬個別機構的日常運作事務,它們可自行制定及處理其僱員申領飛行獎賞的內部安排。

(二)就政府官員而言,其公幹旅程由政府支付,故此在現行機制下,申領的飛行獎賞須先作公幹旅程之用,體現有關獎賞屬「公共財產」的精神。鑑於申領的飛行獎賞會記入個人飛行哩數帳戶,並設有使用時限,故此在有關獎賞未能用於公幹旅程的特殊情況下,政府才容許個別官員把飛行獎賞作私人用途。上述安排可以在確保公帑得以妥善運用,以及讓政府官員領取非政府僱員一般可享用的商業優惠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三)正如答案第一部分所述,現行規例並無規定公務員必須就公幹旅程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獎賞,而公務員事務局亦無在中央備存各局/部門轄下公務員就公幹旅程申領飛行獎賞的資料。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