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學生離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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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按年齡劃分,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小學及中學學生︰

(i)因被校方開除學籍而停學,以及該等學生被開除學籍的原因為何;

(ii)停學後能夠重新入讀主流學校,以及他們停學的時間為何;及

(iii)停學後不能返回主流學校,以及原因為何;

(二)現時當局跟進被開除學籍學生的個案的程序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該等學生在重返校園園之前,有哪些機構以何方式協助他們重建自尊及家庭關係,以及該等機構每年可以協助多少名學生(按機構服務性質列出該等資料)?


答覆:

主席:

  我就上述各項問題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教育局發出的資助則例及有關的通告,基於教育原則,學校不應開除學生,也不應以學生成績欠佳、行為不當或其他理由強迫學生離校或勸諭學生自願離校。如遇有學生在學習或適應學校生活上有困難,學校應盡量調配資源,為學生提供適切的協助及輔導。

  如有學生離校,學校必須向教育局申報有關資料及離校原因。根據學校提供資料,過去五年,並未有學生因被學校開除學籍而停學。一般而言,申報離校的原因包括轉校、工作、離港、修讀其他課程、輟學等,當中並沒有被開除學籍或要求學生自願離校的原因。就申報的個案中,如屬缺課或懷疑輟學的個案,本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會作跟進,安排學生盡快復課。

  本局會透過視學、探訪及與學校的聯絡,監察及提醒學校採取適當而有效的措施協助學生就學,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當接獲懷疑學校開除或迫使家長簽離校書的個案時,本局會即時作出調查和處理。對於違反教育原則的學校,本局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發信警告有關校長;而對於經常違規的學校,本局會考慮加強措施,包括警告其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以及公布有關學校等,以進一步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