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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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一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36,000元。

  潮倉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6958653)的高級人員劉玉波,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潮倉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劉玉波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潮倉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潮倉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10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建中有限公司、得寵有限公司及名勝旅遊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38,841.3元、11,096元及6,79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富足臨有限公司、成達建築有限公司及陳志偉及譚臻前經營地道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8,756.37元、14,702.67元及3,327.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60元、96元、96元、156元、119元及120元。



2010年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