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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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較早前,一名在香港電台服務長達21年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於工作期間腦溢血死亡,但政府卻以該名員工並非公務員為由,堅拒向其遺屬發放恩恤金,最後僅發放長期服務金及強積金。本人獲悉,該事件引起市民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附帶福利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部門及職系劃分,政府現時聘用了多少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二)按持續服務的年期(即少於5年,之後每5年為一組至20年或以上)劃分,現時政府分別以非公務員合約及其他合約形式連續聘用的員工數目;

(三)過去5年,分別涉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已向勞工處處長呈報的工傷個案,以及該等僱員在工作期間死亡的個案數目;及

(四)除了向在工作期間死亡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遺屬發放長期服務金及強積金外,政府現時有沒有向該等遺屬或因工受傷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任何實質支援;若有,該等支援與向公務員及其遺屬提供的支援如何比較?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目的是為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以下簡稱「部門首長」)提供靈活的方式僱用人手,以便更迅速回應各局/部門不斷轉變的運作和服務需求。這些需求可能是有時限、屬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或只須僱用工作少於規定工作時數的人手,或須從市場招攬在特定範疇具備最新專業知識的人才;又或應付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有可能改變的情況。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是以定期合約形式聘用,而薪酬條件乃是「全包式」,並無其他附帶福利。部門首長可按工作的性質、就業市場的情況,以及管理和運作方面的考慮,自行釐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而整體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服務條款和條件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亦不得比適用於職級或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如有的話)的聘用條款和條件為佳。

  此外,《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適用範圍涵蓋政府僱員,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因此,他們已受到有關條例規定的保障,包括在受僱工作期間享有因工受傷的有薪病假,以及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的補償。

  鑑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性質,公務員事務局只會每年兩次向各局/部門蒐集概括性資料(例如所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數目、月薪薪幅和合約期限)。

  簡單解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後,我就有關質詢答覆如下:

(一)基於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適用範圍,各局/部門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數目,會按服務及運作需求的轉變時有變動。截至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各局/部門共聘用16,186名全職(註1)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局/部門所聘用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人數的細目載於附件。由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是在公務員編制以外受聘,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職系」的分類,亦因此未能提供按職系劃分的資料。

(二)截至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在16,186名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中,大部分(12,091名或約75%)的持續服務年期(註2)少於5年;在其餘的員工中,有3,551名的持續服務年期為5年或以上至10年以下,544名則為10年或以上。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備存在第(二)部分問題所提及的其他年期劃分的統計數字,亦沒有其他合約形式聘用的員工持續服務年期的資料。

(三)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已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工傷個案的數字如下︰

             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財政年度          工傷個案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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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年度           343
2005-06年度           350
2006-07年度           424
2007-08年度           344
2008-09年度           329

  而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並沒有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因工作以致死亡。

(四)鑑於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任性質完全不同,兩者的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並不宜相提並論。

  就因工受傷或以致死亡的安排而言,由於《僱員補償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政府僱員(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因此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已受到有關條例規定的保障。政府僱員(不論是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如在執行職務期間因工受傷,一般可享最多24個月的有薪病假。該人員亦可享由政府或醫院管理局提供的免費醫療服務。若該人員選擇註冊中醫的治療,亦可向政府申請發還有關費用,發還的上限以《僱員補償條例》所訂為準。

  至於因工受傷以致死亡的補償,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遺屬可獲發《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以及該人員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至於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後按新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如在執行職務期間不幸因工殉職,其遺屬除可獲發《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和該人員在強制性公積金/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其遺屬並可獲政府發放一筆相等於該人員36個月最後薪金的死亡恩恤金。

註1:「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4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18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工作。

註2:「持續服務」的意思,包括擔任同一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或在同一部門無間斷地擔任不同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