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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綜援租金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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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二○○九年九月起,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援助金(包括租金津貼),一律改為按曆月計算並於每月一日發放。本人接獲不少原本於每月月中獲發綜援援助金的公共租住屋h(公屋)住戶的投訴,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他們追收八月份的半個月欠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社會福利署(社署)自二○○七年六月起,已直接把公屋綜援戶的租金津貼轉帳予房委會作繳付公屋租金,房委會向該等綜援戶追討欠租的原因為何;

(二)社署有否嘗試協助解決上述問題;若有,仍有公屋綜援戶欠交租金的情況的原因為何;及

(三)現時有多少個公屋綜援戶已自行繳付欠租;社署會否向他們補發相關的租金津貼;若會,何時向他們補發?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下,受助人可獲發租金津貼,以支付其住屋開支(包括公屋租金)。

  社會福利署(社署)現行的社會保障電腦系統在二○○○年十月啟用,綜援(包括上述租金津貼)的發放方式自此分為兩類:

  (i)在該電腦系統啟用後獲批綜援的個案,其所獲發的租金津貼及其他援助金均是按曆月(即每月一號至月底)發放。這個發放方式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計算公屋租金所採用的方式一致;或

  (ii)在該電腦系統啟用前已獲批綜援的個案,其所獲發的租金津貼及其他援助金仍按以往的付款月(即由受助人開始合格領取綜援的日期起計算的一整月)發放。例如受助人開始合格領取綜援的日期為某月的十五日,其付款月便是每月的十五日至下一個月的十四日。這些按付款月發放綜援的個案共有約十萬宗,當中六成為公屋租戶個案。就這些公屋租戶而言,雖然社署發放的租金津貼的涵蓋日期與房委會計算公屋租金的曆月不同,但社署在釐訂每月的租金津貼時已計及這項因素,因此受助人所得的租金津貼金額不會受影響。

  考慮到不少按付款月領取綜援的受助人表示,按曆月發放援助金會較方便他們安排開支,社署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統一按曆月發放綜援。

  在實施新安排時,社署已確保受助人所得的租金津貼額(包括由社署直接轉帳給房委會的公屋租金)不受影響,並由二○○九年五月起設立了四條特別電話熱線,又在二○○九年八月於各社會保障辦事處內設有特別櫃位,處理受助人就付款安排轉變的查詢。同時,社署及房屋署亦一併處理了一些以往按付款月領取綜援的公屋租戶的租金差額問題。出現差額是因為當社署在二○○七年六月改為直接按曆月向房委會轉帳公屋租金之前,已先向沿用付款月領取綜援的受助人發放按付款月計算的租金津貼,但受助人未有向房委會繳交相應的租金。

  為了讓有租金差額問題的租戶及早作出還款準備,社署及房屋署曾先後發信向該等住戶解釋其個別情況,房署亦會彈性處理,包括容許他們分期繳清所欠的租金。

  (三)涉及差額問題的公屋租戶共有約二萬五千個,當中約二萬二千個已自行繳付欠租。

  正如上文所述,由於綜援受助人獲發的租金津貼從未受到影響,因此社署毋須向有關的受助人補發津貼金額。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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