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一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4,000元。

  被告陳集安,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李國華,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李鴻昌,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分別於二○○八年十二月二日、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及二○○九年四月六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三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3,000元。

  廣合商標(香港)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方榕生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三項控罪,首七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其餘六項控罪各罰款港幣6,000元,合共罰款港幣57,000元。

  灝達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

  積金局今日亦代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59,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 F-1 Merchandising and Promotion (HK) Limited、毅正建築有限公司前稱毅正工程有限公司、譚洪前經營明峰貨運服務公司、華立正信風險管理顧問(香港)有限公司前稱環碼知識產權顧問有限公司及Best Win Limited trading as Denon Club (Best Win)。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890元、15,612.28元、11,561.66元、3,873.14元及1,559.9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0元、145元、129元、153元及80元。



2010年1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