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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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在一月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於去年十二月廿九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五名年齡分別由二十至三十二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於八鄉一所廢物回收場內工作。
五名非法勞工均非法入境香港,並在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逗留在港。他們被控以非法在港逗留,其後獲發擔保書。他們受僱於上回收場為散工,負責廢料分類及分拆冷氣組件。
五名非法勞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並分別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補充:「所有旅客無論受薪與否,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