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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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明日(一月一日)生效,將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條例》)的保障範圍,讓同居關係一方,不論同性或異性,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釋說:「現時,異性同居人士受《條例》的法律保障。是次《條例》的修訂,是考慮到與異性同居者一樣,處於親密關係的同性同居者或會因彼此之間的特殊權力分布、互動關係、風險因素等而有所顧慮,不願意或不敢向警方舉報同居的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由於這類暴力事件可於短時間內演變成人身傷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在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的大前提下,同意在現有刑事法律框架之上,同樣地為同性同居關係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

  他強調:「這次修訂不但回應了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對保障同性同居者的訴求,亦充分考慮到宗教團體及家長組織等的意見。此外,有關的修訂不會影響其他現行法例,更不應視之為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地位。」

  政府在經修訂《條例》中加入性別中立的 「同居關係」定義,即「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及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此外,新條文亦列出釐定某段關係是否屬經修訂《條例》涵蓋的「同居關係」時的重要元素,供法院參考。

  《條例》的簡稱亦由《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清楚顯示經修訂的《條例》亦適用於同居關係人士。

  《家庭暴力條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旨在提供民事補救,讓配偶和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政府在二○○八年八月把《條例》保障範圍延伸至前配偶和前異性同居者,以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在今年十二月十六日,立法會三讀通過《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