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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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於尖沙咀經營會社的男子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判罰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今年七月,巡查一間位於尖沙咀樂道持有會址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牌照處人員喬裝成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會所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最新的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犯了合格證明書內第十九及第二十項條件,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09年12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