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與勞工處聯合巡查行動確保政府承辦商工人權益(只有中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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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與勞工處聯手主動巡查政府外判合約承辦商,以保障其僱員的強積金及勞工權益。

  積金局調查及申索處與勞工處勞工視察科日前派出多名人員,前往承辦政府清潔及護衛工作的合約承辦商的工作地點,進行定期巡查,了解僱員是否獲得應有的強積金及勞工的權益。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希望今次行動可以更主動防止僱主剝削計劃成員的強積金權益,以及加強對違法僱主的阻嚇性。積金局與勞工處會繼續合作進行同類的巡查行動。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發現強積金權益遭剝削,應盡早致電積金局的投訴熱線2918 0102舉報。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需要為所有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連續受僱不少於60日的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僱主並須每月以僱員有關入息的5%作強積金供款,連同僱員個人的5%供款,合共10%。

  另外,有關違反強積金條例的最高罰則已於去年十二月一日正式生效,首次定罪由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提高至罰款港幣35萬元及監禁三年。若僱主在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供款後,並沒有把供款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最高則可被罰款港幣45萬元及監禁四年。



2009年12月27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