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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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今日(十二月廿四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在十二月廿一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一名五十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於西貢一所餐廳的廚房內工作。
該名非法勞工於今年四月由內地偷渡來港,並受僱於上述餐廳為散工。他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他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另外兩名分別三十七和三十四歲的南亞裔人士在同一行動中亦被發現在餐廳內工作。紀錄顯示,他們使用其護照以旅客身分來港,分別獲准留港至二○○五和二○○七年。他們其後被警方拘捕並獲發擔保書。他們各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分別被判入獄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補充:「所有旅客無論受薪與否,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