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第3及7條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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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正《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第3及7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3及7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3條。這是一項技術性的修訂。我們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中文文本詳題,讓中文“關係”一詞與英文同義詞 “relationships” 一樣,在中文文本中只出現一次。

  另外,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7條。有關的修正案包括兩類修訂。首先,因應我稍後動議在《條例草案》第5條第(2)款中加入“申請人”的定義,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的第7條作出與“申請人”的提述有關的相應技術性修訂。

  第二類修訂,是對《條例草案》第7條、亦即是在經修訂《條例》新設的第3B條第(2)款中列出的八項元素作出修訂。我們是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和意見,適當地對某些元素作出輕微的修訂,旨在述明法院在考慮「同居關係」時,須顧及包括同居關係的雙方對指明未成年人的照顧和供養;雙方共同生活的理由,及彼此承諾共度一生的程度;以及雙方交往時的行為是否恰如處於同居關係,和雙方的親友等是否如此看待二人。

  主席,上述的修正案經過法案委員會的詳細討論,並得到委員會的支持。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通過以上的修正案。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2分